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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时间:2020-04-26 10:16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两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督促各市、县(市、区)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履职不到位、防治不达标问题突出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

2.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的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做好开(复)工前扬尘防治复查工作。

3.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拆除、爆破作业,严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

4.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贯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施工现场张贴相关宣传材料,宣贯活动要覆盖所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人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人员。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导向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

5.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执法,实行“四个一律”。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供水、供暖、燃气等外管网施工阶段的检查,严格监督执法。

对新开(复)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排放不达标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控不力,同一工程12个月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筑市场主体一律列入“黑名单”;对上述违法违规企业、项目一律取消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工地,要予以守信激励,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在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上给予倾斜或加分。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建立行政处罚台账;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并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实施差别化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取消参与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和单位,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二)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积极发挥“两个创建”活动的导向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导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组织、指导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培育一批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如:在施工现场的道路、围墙、脚手架、塔吊等部位安装喷淋、喷雾等降尘装置,清扫道路使用湿式清扫车,安装吸尘设备,使用可周转的道路场地硬化材料等。

(三)建立约谈制度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突出的;未及时把在12个月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筑市场主体记入“黑名单”的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约谈分管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全省通报。

(四)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有效衔接,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建筑施工领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要结合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等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应急停工差异化管控。

(五)实施网格化监管,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

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要求,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积极探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县(市、区)政府、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作用,结合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以及建筑工地分布等实际,按照“分片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对辖区建成区内全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网格化监管。

(六)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报送和季度排名制度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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