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2 16: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我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上述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填写附件6、附件7,并于2020年7月2日前书面反馈或传真至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email protected]),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梁睿、勾玉莹
电话:(010)66556407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周炯、李晓举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6898、84756918
传真:(010)84756918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六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本名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7年6月2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依法需要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产业布局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加快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包含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核设施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除上述材料外,建设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版及光盘1张,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式8份;(二)公众参与说明,一式8份;(三)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了不宜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材料1份。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及光盘。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批的事项,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载明承诺办结的期限。其中通过网上受理的,仅出具电子受理通知单;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版受理通知单。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公众参与说明以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章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生态环境部在受理当日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对于符合第四条情形的,评估机构应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做好提前服务。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审批建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评估结论负责。除情况复杂的,评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生态环境部及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公开信息时,生态环境部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生态环境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中,生态环境部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且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生态环境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案件移送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生态环境部可以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终止该项目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四条经审查或技术评估发现建设单位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生态环境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理处罚,并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评估机构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中,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第四章批准与公告
第十六条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60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3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流域、海域派出机构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生态环境部对所委托事项的批准决定负责。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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