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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20-07-20 11:09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应当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修订。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和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修订“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确定的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动态管理。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评级材料中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对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评定的绩效等级不符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绩效等级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调整为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须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定。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实施企业绩效评级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和更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并于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同步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二)限制措施。企业在绩效评级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在评级过程中,存在主动贿赂专家或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对于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绩效等级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结果依法公开。

(三)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绩效评级名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核实举报信息。

(四)纪律要求。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绩效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及专家团队,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出现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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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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