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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时间:2020-07-21 11:10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河南发布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专项执法范围包括全省涉VOCs废气的排污单位。其中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4类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共6757家。

日前,河南发布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专项执法范围包括全省涉VOCs废气的排污单位。其中包括:1,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4类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共6757家;2,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3,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4,其他涉VOCs企业执法检查由各省辖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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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办: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督办: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印发

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遏制臭氧污染,指导企业治理VOCs超标排放,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专项执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坚持异地执法、属地办案,准确发现问题,严打恶意违法;坚持宣传服务、行政指导,送“政策”、送“知识”、送“法律”进企业,指导开展综合整治。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普遍提高企业治理VOCs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环境管理,完善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治理目标,有效遏制臭氧污染。

二、组织机构

省厅成立涉VOCs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王仲田厅长任组长,焦飞副厅长、马书勇二级巡视员任副组长,省厅大气环境处、移动源污染监管处和省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技术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执法监督局,李国敏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内容

(一)专项执法范围

全省涉VOCs废气的排污单位。一是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4类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全省共6757家)。二是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三是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四是其他涉VOCs企业执法检查由各省辖市组织。

(二)专项执法方式内容

1.查阅资料①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许可文件;②自动在线监控、用电监管、门禁等监控系统安装、运行资料;③涉VOCs物料进出台账、危废物品进出、储存、处置台账;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资料;⑤排污单位自行检测、委托监测及信息公开等资料(具体资料见附件1)。

2. 现场检查①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涉及无组织排放工况运行情况;②VOCs治理设施是否符合行业企业排放废气治理特点和生产工况;③集气罩是否按照环评规范安装,是否能正常进行废气收集;④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行,废气是否稳定达标排放,治理设施是否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⑤是否建设有旁路,是否非应急情况下严禁使用旁路;⑥储油库重点检查油气处理装置运行情况和泄漏点工况情况,加油站重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处理装置吸附剂运行情况。

3. 现场监测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的石化、制药、包装印刷、涂装和炼油等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要求的监测内容开展现场监测。①凡是安装涉VOCs处理设施的,均要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时企业生产负荷必须达到75%以上,并记录产污环节生产情况。石化、制药等企业开工和停工及设施维修时造成较大泄漏和污染的,需进行无组织和有组织监测。②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测。在生产正常、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GB/T16157和HJ397相关要求检查其监测孔、采样平台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的监测。污水处理池收集排口和储罐的监测必须使用具有防静电的监测仪器,也可用PVF材质气袋采集样品后分析。使用PID便携式VOCs分析仪监测判断涉嫌超标的,应开展气袋采样,确保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进行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分析。③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测。涉VOCs企业均需进行手持式PID仪现场监测,监测点位主要在涉VOCs车间门口、窗户外或通风口(正常生产状态情况下)1米、高1.5米至少3个位置,在环境风力小于3米/秒情况下进行快速监测。PID监测涉嫌超标,应开展气袋采样,并在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进行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分析。企业厂房不完整、有顶无完整车间围墙和不封闭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米、高1.5米以上位置进行PID监测,PID监测涉嫌超标,应开展气袋采样,并在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进行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分析。污水处理池和敞开管道、沟渠液面的监测应在液面上100mm处,监测结果做为判断企业是否应该对该环节进行密闭,如存在安全问题可按环评要求执行。④监测应当按规范做好现场采样和监测记录。涉嫌超标的企业必须做好全部工况信息、采样和监测记录,企业负责人需在取样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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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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