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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0-07-30 10:10

来源:三明人大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场地边界按照标准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并采取持续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抑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者覆盖,并集中、分类堆放,装卸、搬移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六)施工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在场地内临时堆存的,使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和堆放区的地面采取硬化等防尘措施;

(八)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清洁;

(九)根据扬尘污染防治需要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脚手架上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喷淋设施;

(二)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并封闭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以及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临时通道采取适度硬化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城市道路(公路)及地下管线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双层密目式安全网;

(二)采取择时、湿法作业,拆除过程中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

(三)需要采取爆破拆除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采取洒水、喷湿等抑尘措施,并在作业的三日前以公告等形式告知周围单位和居民。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第十五条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在装饰装修施工外围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封闭围挡;

(二)墙体拆改、钻凿切割、垃圾清理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装修垃圾在围挡内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

其他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

第十六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物料贮存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

(二)装卸时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划分场内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堆场的场坪、路面采取铺装、硬化等防尘措施;

(四)堆场出口应当硬化,并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经冲洗干净方可驶出,出入口处道路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

港口码头、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条件,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绿化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种植土、弃土、垃圾在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

(二)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栽植的,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翻、覆土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树池、花坛内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取人工方式清扫的,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三)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冲洗、喷雾频次。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城市建成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并采取绿化、硬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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