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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0年VOCs攻坚打算这么干

时间:2020-08-05 10:42

来源:上海环境

近日,上海环境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上海地区VOCs2.0 打算这么干: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详见附件1),要求各地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积极推进本市VOCs综合治理,高标准、高质量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让绿色成为城市发展最动人的底色、成为人民城市最温暖的亮色,请结合本市正在推进的VOCs治理2.0工作,落实好《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

一、聚焦重点任务

以全面完成《攻坚方案》提出的短期攻坚任务为前提,与本市VOCs治理2.0工作提出的长期任务相衔接。坚持“条块并举”原则,持续推进企业VOCs治理“源头-过程-末端-运维”全过程管控,深化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园区及产业集群综合治理,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全面完成重点企业方案评估,有序推进2020-2022年VOCs治理分年度任务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要求,2020年7月底前VOCs重点企业全面完成2.0方案评估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梳理形成VOCs治理2020-2022年分年度项目清单,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重点企业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般企业格式见附件3。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化工区管委会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VOCs治理项目进度跟踪,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20%的治理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70%的治理任务,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二)持续推动源头替代,启动第二批低VOCs替代示范项目征集工作

在已开展第一批低VOCs替代示范项目征集的基础上,对本市区域内既有涂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工业VOCs企业于2020年8月31日前实施完成的低VOCs替代项目进行征集,包括通过技术改造采用低VOCs物料和产品替代VOCs含量较高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传统型涉VOCs物料(低VOCs物料的VOCs含量按国家相关标准中的规定执行),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环保、管理方面的专家技术评价,于2020年10月进行项目公示和公布。

二、强化帮扶指导

持续深化VOCs治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全力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创先试点建立并推行VOCs治理“环保辅导员”制度,整合市环科院等技术支撑单位的专家资源和科技力量,实现全市各区“一区一员”。着重针对VOCs污染夏季攻坚、VOCs治理2.0工作推进中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内容解读、全过程治理可行技术筛选、同行业优秀案例分析等方面,由各区环保辅导员进行对口帮扶、精准指导、常态跟踪,切实帮助解决VOCs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三、提高监管效能(一)加强监测工作一是加强VOCs重点企业抽测及数据报送。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应结合年度监测工作计划的实施,按照“双随机”原则,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对VOCs重点企业开展抽测并报送抽测报告,超标数据及时移送执法部门。二是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责任。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0〕113号),动态掌握辖区内VOCs企业自行监测基本情况及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供应商、运维单位等信息,督促VOCs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按照《攻坚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已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校准,积极引导VOCs企业报送自行监测信息,组织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沪环监测〔2020〕113号)对VOCs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测部门对于检查发现的VOCs企业自行监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情况,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给执法部门。

三是加强对工业园区VOCs监测指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工业园区还应采用走航监测、苏玛罐采样监测等手段动态监控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排放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建立VOCs泄漏在线监测溯源系统,为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

(二)提升执法效能一是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要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根据《2020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沪环函〔2019〕38号),对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加大对偷排、超标排放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危害的要严肃处理。

二是突出精准执法、科学执法,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的执法应用,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卫星遥感、电力数据、走航监测执法等高效监侦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优化执法监管方式,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

三是坚持依法执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执法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及VOCs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四、把好进展调度

(一)建立VOCs治理攻坚任务专项调度机制,在6-9月夏季攻坚期间,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要按照《攻坚方案》中的节点要求组织企业开展“三率”自查(重点关注低效的工艺治理设施)、对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等完成一次集中清运、长期未更换活性炭的全部更换等工作。请各单位分别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各自攻坚任务进展情况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局,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我局大气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VOCs企业自行监测抽查及执法情况(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当年一、二季度相关材料),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我局监测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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