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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0-08-13 09:52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局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 fluid boiler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为基准。

3.6烟囱高度stack height从锅炉所在地±0地平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锅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0地表面部分。

3.7含氧量O2content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高污染燃料禁燃区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煤锅炉执行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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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在用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油锅炉执行表2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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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在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气锅炉执行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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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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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5.1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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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型储煤场。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过程中使用皮带机输送的应在输煤栈桥等封闭环境中进行,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煤仓进料口应设置集气罩。

4.5.3煤炭筛分、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闭处理;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4.5.4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4.5.5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5.6储油(及醇醚等挥发性有机物)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要求。

4.5.7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4.5.8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绿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监管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执行。

4.7烟囱高度的规定

4.7.1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燃油、燃气锅炉额定容量在1t/h(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额定容量在1t/h(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4.7.2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1.4锅炉排气筒中污染物的采样按GB 5468、GB/T 16157及HJ/T 397的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HJ/T 373的规定执行。

5.1.5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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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t/h及以上蒸汽锅炉、2.8MW及以上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应按照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分批分步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a)20t/h(14MW)及以上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b) 10t/h(7MW)(含)~<20t/h(14MW)锅炉,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c) 4t/h(2.8MW)(含)~10t/h(7MW)锅炉,结合空气质量改善和国家及我市要求,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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