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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时间:2020-09-03 09:26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日前,南通发布《南通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全文如下:

南通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2020年8月

南通市位于江苏东南部,地处长江三角洲核心区域,东临黄海、南濒长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明显。近年来,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指标中,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年均浓度均存在不同程度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未达标城市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期限,制定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要求,在国家和省规定限期内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在全省率先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特制定本规划。

一、空气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空气质量现状

2015~2019年,我市六项主要污染物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稳定达标,细颗粒物(PM2.5)浓度改善幅度放缓,超标5.7%;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的第90百分位数(O3-8h-90%)呈波动上升趋势。

全市优良天数达标率逐年增加,自2014年起未出现严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以PM2.5和O3为主,总体呈现以PM2.5和O3为主导的复合型污染特征。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逐年下降,以O3和NO2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逐年增加。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2018年南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显示:南通SO2的主要来源为电力、船舶、建材、生物质燃烧等;NOx的主要来源为电力、机动车、船舶等;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为金属制品、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建材、生物质燃烧等;VOCs的主要来源为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涂装、机动车、建筑涂料等;NH3的主要来源为畜禽养殖、氮肥使用和烟气脱硝。

移动源排放情况中,机动车NOx和一次PM2.5主要来自国III、国IV重型柴油货车排放;VOCs主要来自国III、国IV小型客车排放。农业机械、工程机械、船舶和民航飞机等非道路移动源NOx排放占移动源排放总量的18.4%。

面源排放情况中,一次PM2.5和PM10主要来自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VOCs主要来自成品油储运、建筑涂料和农药使用;NH3主要来自氮肥使用和畜禽养殖。

2019年南通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初步结果表明:南通PM2.5来源以本地贡献为主;外源年平均贡献占39.3%,主要来自北方长距离传输和市区以南沿江企业、船舶排放影响。内源贡献方面,机动车、扬尘、燃煤居前三位,与2015年相比,机动车污染贡献占比上升,燃煤贡献占比下降,扬尘污染贡献基本不变。

(三)主要问题

产业、能源结构偏重。近年来,南通市产业结构持续升级优化,但二产比重仍相对偏高。2017年南通市二产比重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经济结构以工业为主,重工业中的原料工业增长较快,承担省内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较重,对当前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5%以上。

PM2.5减排空间收窄。近年来,南通市PM2.5年均浓度不断改善,但下降幅度逐年趋缓。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随着空气质量不断改善,降低单位PM2.5浓度所需减排量也将随之上升。完成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燃煤锅炉整治、热电整合、工业炉窑排查治理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后,全市PM2.5减排空间进一步收窄,需要将深度治理与精细化管理有机结合,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

臭氧污染问题凸显。2016~2019年,南通市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的第90百分位数分别为174微克/立方米、179微克/立方米、156微克/立方米、157微克/立方米(实况)。其中,2016年、2017年分别超标8.8%、11.9%,2018年、2019年虽未超标,但2019年同比上升了7.3%。与PM2.5相比,臭氧作为典型的二次产物,其形成机制和防控措施也更为复杂。研究表明,南通城区和郊区、臭氧高浓度与低浓度期间均有不同来源与主控因子,对优良天数比例影响大,需扎实推进差异化治理措施,抑制臭氧浓度进一步增长。

NO2超标贡献增大。2016~2018年,南通市NO2年均浓度未有明显改善,NO2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持续增加。各县、市(除启东外)均出现反弹上升情况,如皋、海安情况最为严重。电力和机动车源是NOx的重要排放源,排放占比分别达到40%、38%。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以及承接省内钢铁产业优化布局、转型升级,NOx排放量将明显增加。NO2对PM2.5和O3的贡献突出,需要加强控制。南通市虽然实施了船舶岸电、油品品质监管等控制措施,但减排效果有限,移动源监管能力和治理力度与当前现状不匹配。NO2应当成为南通市下一步控制重点,其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与持续达标,对PM2.5以及臭氧指标能否按期达标至关重要。

二、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与达标压力

(一)大气污染防治成效

近年来,南通市坚持以“控煤、降尘、治企、管车、禁烧、联防”12字方针推进大气治理,在完成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在产业及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扬尘整治、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积极探索,取得良好成效。

产业及能源结构优化方面,制定实施《2018~2020年南通市低端低效产能淘汰计划》,省内率先实行化工行业负面清单管理,全面完成燃煤热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燃煤小锅炉3000余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2019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下降1.8%,非电行业煤炭消费量较2016年减少300万吨,超额完成减煤及节能强度控制目标。

扬尘整治方面,市区现有房建施工工地全面推行“六个百分百”降尘措施,对扬尘污染严重的施工单位实施信用严控、法律严惩、税收严征。开展市区扬尘整治“654”专项行动,提高道路保洁机械化作业频次,通过雷达扫描、现场巡查等手段精准排查,落实市区扬尘问题“三交办”制度。

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方面,开展全市工业炉窑清单筛查,有序推进762台工业炉窑整治。印发《南通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完成电力、砖瓦、水泥、堆场、码头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强化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通过清洁原料替代、全流程废气收集、高效末端处理等手段,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较2015年减少30%以上。

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实施柴油货车治理“410”专项行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初步实现全流程监管。划定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区域,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累计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货车1062辆、国Ⅰ标准以下汽油车7.6万辆。2019年,全市新能源在营巡游出租汽车占比达89%,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63%。此外,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严格控制氨排放。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和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二)大气污染防治形势

根据宏观预测,“十四五”时期,传统产业依然占据较大比重,按照现有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污染控制水平,生态环境压力仍将处于高位。同时,我市积极响应全省钢铁行业“提质量、压总量、优布局”的号召,充分利用沿海相关港区的码头航道、集疏运体系、土地承载和环境容量等区位优势、资源禀赋,高起点、高标准承接省内钢铁产能转移。到2025年底,随着800万吨钢铁等重点工业项目建成达产,SO2、NOx、颗粒物和VOCs年排放量预计将分别新增0.68万吨、1.59万吨、0.55万吨、0.73万吨;如钢铁产能超过1500万吨,各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均将超过1万吨。

(三)空气质量达标压力

综上所述,我市以PM2.5和O3为主导的复合污染特征愈加显著。六项常规污染物中,SO2、CO、NO2和PM10持续达标;近3年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放缓,O3浓度呈波动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PM2.5浓度持续改善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且存在反弹风险;O3作为影响优良天数最主要因素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控制PM2.5浓度的同时,探索对O3的协同控制,确保优良天数达标,是南通市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主要压力。

三、规划原则与目标

(一)规划原则

统筹协调、多规融合。达标规划应与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重要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全省重点产业布局优化战略相融合,应当与国家、省市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相符合。要以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为重点,主动将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融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战略和具体工作中,做到远近结合、治防并举、标本兼治。

协同控制、分步达标。在PM2.5控制的既定目标下,探索臭氧污染的协同控制路径。根据南通市PM2.5、臭氧、NO2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超标程度,综合运用排放清单、数值模拟、污染来源解析等技术手段,确定具体达标期限,制定中长期达标路线图,明确分阶段改善目标和主要任务。重点针对超标点位与超标时段,有针对性地制定达标措施,科学优化达标方案。定期对达标规划进行评估、更新和修订,确保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在既定期限内达标。

措施落地、责任落实。围绕城市近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任务要求,推进多污染物综合控制和均衡减排,明确各县(市)、区的年度PM2.5浓度目标,将各种污染物防控要求和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和地区。

(二)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7)《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9)《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11)《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

(14)《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

(15)《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6)《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大气办〔2019〕16号)

(17)《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

(18)《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19)《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2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21)《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2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

(2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

(26)《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大气办〔2019〕16号)

(2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28)《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

(29)《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30)《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33-2013)

(3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1)《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2018年第119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苏政发〔2019〕33号)

(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69号)

(6)《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

(7)《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

(8)《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

(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6号)

(1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和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6〕5号)

(1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1号)

(1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

(1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1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3号)

(1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28号)

(1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6号)

(1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7号)

(18)《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

(19)《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执法〔2019〕24号)

(2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9〕5号)

(21)《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9〕6号)

(22)《关于印发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9号)

(23)《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

(24)《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4号)

(25)《关于提前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7号)

(2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苏环办〔2018〕299号)

(27)《关于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282号)

(28)《关于开展全省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的通知》(苏环办〔2017〕128号)

(29)《关于加快治理钢铁冶炼企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知》(苏环办〔2017〕209号)

(30)《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8〕63号)

(31)《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32)《南通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通政办发〔2016〕162号)

(33)《南通市工业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通政发〔2016〕61号)

(34)《南通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17—2035 年)》(通综交〔2018〕1号)

(35)《南通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9〕40号)

(36)《关于印发南通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34号)

(37)《关于印发南通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方案的通知》(通大气办〔2018〕22号)

(三)规划范围

本规划所涉及的范围为南通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包括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4个县级市(县)和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3个市辖区域,总面积8544平方公里。

(四)编制期限

本次规划以2018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20~2021年),中期(2022年~2025年)。依据国家、省和南通市制定的空气质量达标目标,分期推进南通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达标。

四、限期达标战略

(一)达标期限与分阶段目标

现状:2019年,南通市PM2.5年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156.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为80.8%。

达标期限:到2020年底,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8%。PM2.5浓度力争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到2021年底,除O3以外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市区PM2.5年均浓度力争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以内,全市O3浓度升高趋势基本得到遏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以上。

到2025年底,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稳定下降,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市区PM2.5年均浓度稳定达标的同时,力争年均浓度继续下降,全市域范围内PM2.5浓度稳定达到35微克/立方米,O3浓度出现下降拐点。

(二)总体达标战略

以不断降低PM2.5浓度、持续增加优良天数、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为核心目标,统筹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以加强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柴油货车监管和老旧柴油车淘汰、提升扬尘以及港口码头和工业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管控水平、提升检测监控管理水平为重点,促进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不断提升清洁生产以及能源清洁化与集中利用水平。以化工、涂装、橡胶制品、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活性优先的控制策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大气污染精细化防控能力,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分阶段达标战略

到2021年底,扎实推进非电行业深度治理,坚决完成“散乱污”治理工作,完成重点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油品监管、柴油货车综合整治、高排放车辆淘汰及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为重点,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从化工、涂装、纺织印染、电子等工业行业挖掘VOCs减排潜力,切实加强扬尘在线监测与道路积尘考核、严格夜间施工审批等措施。确保SO2、NOx、一次PM2.5、VOCs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较2018年减排15%以上。

到2025年底,产业结构与运输结构进一步调整,清洁化生产全面实施,热电整合全面完成;国Ⅲ及以下柴油车全面淘汰,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电动车比例大幅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移动源控制得到有效控制;扬尘、餐饮、生物质燃烧等面源污染得到精细化管理;新建钢铁项目产能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污染防治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断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联合会商、联动执法和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实现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

五、主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一)深化能源结构调整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落实煤炭消耗总量。到2020年底,全市非电行业(含自备电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比2016年减少300万吨,新上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双倍减量替代。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编制实施市、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和项目储备库,突出抓好35千伏以上项目和小城镇、中心村项目以及省定帮扶县和片区项目。各地政府应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2.大力推进集中供热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充分释放并提高供热能力。按照热电联产规划,推进热电整合。加快整合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现有热源点,扩大热力供应范围,确保2020年底前消除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集中供热盲点。2020年底前,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关停崇川区华能电厂35.2万千瓦时机组1台,台橡(南通)实业有限公司40蒸吨/时燃煤锅炉2台。到2025年,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全面实现关停整合,企业自备电站全部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实施燃料清洁化改造或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3.提升清洁能源占比

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到2020年底,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逐步提高,力争达到380万千瓦,占市内电力装机的32%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加快推广余热余压利用成熟技术,提升工业领域余热余压利用水平。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15亿立方米左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等设施的燃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新增“煤改气”项目坚持增气减煤同步、等量,实施燃气机组深度脱氮。严格审批新建煤气发生炉项目,实施减量置换。

4.强化高污染燃料使用监管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以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散煤,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各县(市)、区政府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检查,严肃查处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完成主城区以及县(市)、区建成区散煤治理工作。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准入条件

将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提条件,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行业准入要求、清洁生产标准,以及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建设项目的落户必须严格执行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定。

严禁新增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禁新增重点项目规划外钢铁产能和独立炼焦产能,严格执行钢铁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确有必要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严控燃煤发电项目,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可以实现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以及全省因电力平衡确需在沿海地区布局的大型燃煤发电项目外,严禁新上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工业生产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需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煤电机组SO2、NOx、烟粉尘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5mg/m3、30mg/m3和5mg/m3。

严把化工园区及项目准入关口,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合理构建钢铁行业协调发展新格局,新建钢铁、焦化等高耗能项目要同时配置最先进的污染治理装备,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厂界排放浓度稳定小于1mg/m3,物料和产品通过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 90%以上,汽车运输全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沿海钢铁重点示范项目建设,打造工艺装备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环保水平高的优质钢铁企业。

2.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

推动产业高端化集聚转型发展。重点实施沿江地区化工行业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凡搬迁转移、产能置换进入我市的钢铁冶炼项目,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切实推动沿海地区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布局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规范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严格执行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

3.加大淘汰力度

根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依托现有镇、村网格化管理机制,深入排查明确淘汰和禁止类工业装备和产品。对排查发现的落后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各地已明确退城的企业,要明确退城时间表,逾期不退的坚决予以停产。深化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到2022年底,淘汰落后化工企业207家。

建立镇村产业聚集区淘汰机制。2020年底前,各区要清理整治镇村产业聚集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尤其是被列入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类的企业,市工信、城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镇村产业聚集区的用电用水量、污染排放量等建立综合考评机制。自2021年起,对年度考评位于全市倒数后10%的镇村产业聚集区,重点采取疏解、淘汰、整合、升级改造等措施,实现“腾笼换鸟”、提质增效。

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分类处置。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加快推动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打造行业标杆。健全和压实镇、村“散乱污”企业治理长效责任机制,严防问题反弹回潮、死灰复燃。

(三)提高工业源排放标准

1.进一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

全面实施提标改造。构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体系,明确排污单位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总量控制、错峰生产等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全覆盖”。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市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持续推进火电、建材、工业炉窑、燃气轮机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按照省定排放限值要求,做好进一步提标改造的政策和技术储备。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燃气机组深度脱氮。

从严管控重点企业达标排放。新建钢铁企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步配置最先进的生产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物初始排放量,做到源头控制、过程减排、循环利用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烧结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 对小时均值浓度出现超标的烧结机(球团)实施停产24小时惩罚措施。

深入推进工业锅炉治理。建立并动态更新生物质锅炉清单,积极推进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全市新增生物质锅炉需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2021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全市域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建成区4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5年底前,全市4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余生物质锅炉全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分类施策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2020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对粉磨站水泥磨主收尘器废气烟囱加装在线监测装置,水泥粉磨站粉磨包装车间呼尘限值达到1.5毫克/立方米。

实施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2021年底前,完成发电、建材、有色、铸造、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完成堆场、料厂储存环节密闭化改造,并配备喷淋或雾炮设施。严格执行《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整治。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码头以及重点工业企业颗粒物在线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2.强化VOCs污染专项治理

推进清洁原料替代。按照国家、省清洁原料替代要求,持续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和其他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2021年底前,家具、机械、汽车等行业全面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船舶企业完成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类产品使用比例达到国家、省下达目标要求。使用原辅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与储存、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露、敞开液面VOCs逸散以及工艺过程五大环节为重点,控制无组织排放,对控制措施达不到标准要求和排放不达标企业实施停产与限期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优先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提高废气收集率。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监管企业LDAR项目实施效果评估,不合格企业严格落实整改处罚。

强化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与运行维护。2021年底前,对NMHC初始排放速率高于2千克/小时(含)的企业,淘汰处理效率较低的治理工艺,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记录设备运行维护台账。

深入精细化管理。根据排放与治理情况,逐年更新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扩大“一企一策”实施范围。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应编制“一企一策”方案,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到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方案实施与核查评估。对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效果未通过评估的企业,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加大芳香烃、烯烃、醛酮类等优控活性物种监管治理力度,建立管控企业清单。

3.强化工业园区环境治理

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加强清洁低碳能源分质与梯级利用,推动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且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化工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以家具、化工、电子、机械、纺织、制药、橡胶和塑料制品、汽修等行业为重点,开展企业集群排查整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加快产业集聚区VOCs治理,推进集中治理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产业集群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推进家具、印刷等企业集群源头替代,到2021年底,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使用比例不低于50%。推动家具、汽修等喷涂工艺类似的产业集聚区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共享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实现同类污染物集中处理。2021年底前,建设1个家具行业集中喷涂中心,1~2个汽修行业钣喷中心,并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到2025年底,在活性炭使用集中的地区,建设1~2个区域活性炭再生基地;在有机溶剂使用集中且种类单一的地区,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

严格化工园区管理。通过严格考核、限期整改、区域限批、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园区退出等措施,倒逼园区高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按上下游产业链规划布局化工生产企业,加大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力度,依法依规退出化工生产企业。对保留的化工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监管标准,坚决关停不符合标准、无法整改到位的化工生产企业,彻底淘汰安全系数低、污染问题严重的小化工生产企业。到2020年底,全市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

化工园区应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平台应支持数据动态更新,具备数据展示与查询、统计与分析及远程控制,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四)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加快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淘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1年底前,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混凝土车辆、渣土运输车、环卫车辆。到2021年底,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不少于1.5万辆。到2025年底,全面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完全中型和重型国IV柴油车淘汰50%以上。

推动车辆结构升级。研究制订以推进柴油车新能源化为重点的新能源车推广专项实施方案。推进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到2022年底,全市公交车全部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基本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2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应基本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到2022年底,邮政、城市快递、轻型环卫车辆(4.5吨以下)、轻型物流配送车辆(4.5吨以下)基本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水路集疏港比例,在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改水路运输的基础上,加快其他货物运输结构调整。统筹发展内河港至沿海港的海河直达运输,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20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铁路货物发送量比2017年增长15万吨。加快发展江海联运和江海直达运输,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集装箱、大宗散货江海河联运协调发展格局。

2.加强高排放车监督执法

严格高排放车辆联合执法。建立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测、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每年在市区重点道路、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完成100万辆次以上的重型柴油车检查。强化机动车遥感监测,筛选疑似超标车辆,责令强制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处置,并优先列入淘汰名单。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加强超标车监管力度。

到2020年底,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

深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强化高速公路出入口管控,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实施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2020年底前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

3.开展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

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的供受电建设。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逐步开展在用船舶受电系统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港口、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南通港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在全市内河通航水域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强化内河船舶使用国家标准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进入长江江苏段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进入南通沿海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 的船用燃油,船舶使用符合要求的尾气后处理系统等替代措施除外。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

4.加强油品供应和质量保障

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001%m/m的柴油。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工作,鼓励内河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制定高品质燃油供应保障方案,加强油品供应保障。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加大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GB252-2015普通柴油标准的油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点)、储油库、炼油企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监管。每年抽查车用柴油50批次、车用汽油50批次,船用燃油10批次;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监督检查,从柴油货车油箱和尿素箱抽取检测柴油样品和车用尿素样品分别不少于100个;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的抽查比例达到20%;开展船舶燃油质量抽检200艘次,督促到港船舶使用符合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燃油。全面取缔黑加油站点(含加油车船),以超标重型柴油车、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

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汽压控制要求,全面降低企业蒸发排放,参考北京市车用汽油地方标准,6~9月对车用汽油实施42千帕~62千帕的夏季蒸汽压要求。鼓励夜间错峰加油、卸油作业。

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脑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自2020年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要求。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信息公开核查、污染控制装置、抽车检测等方式,确保每年对生产、销售的检查比例达到80%以上。

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备案工作,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大对辖区内在用非道路机械尾气排放抽检频次。加强部门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监管,实施精准管控。

推进排放不达标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到2025年底,对港口、机场和企业等场内56千瓦以下中小功率机械,实施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对56千瓦以上的国II和国III工程机械、建筑及市政施工机械和场内机械开展尾气达标治理,全面降低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

制定南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市政和园林等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严格扬尘源污染控制

1.严格区域降尘考核

开展降尘量监测考核。适时提升降尘考核目标,市区及各县(市)平均降尘量2020年底前不得高于4.5吨/(月•平方公里),2025年底前不得高于3.5吨/(月•平方公里)。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公布县(市)、区降尘量监测结果,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不达标的地区,从严控制夜间施工审批许可数量。

2.强化施工扬尘管控

全面推进绿色施工。动态更新施工工地管理清单,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防治要求。重点施工工地实现洒水、喷淋设施全覆盖,施工现场作业区应按施工体量配备移动雾炮机、洒水车等进行常态化、不间断喷雾洒水降尘。

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针对重点区域,开展渣土车夜间运输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2021年底前,实现车辆运输全过程监控。

扩大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覆盖面。到2021年底,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厂、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等,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扬尘违法行为处理。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对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停工整改、约谈告诫、经济处罚、信用扣分、媒体曝光、一票否决等措施。

3.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改进道路保洁监管方式。制定更高标准的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加大清扫保洁资金投入,落实环卫劳动定额和预算定额,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道路清扫保洁体系。推行“以克论净”考核办法,城市主次干道、绕城公路、机场高速等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低于3克/平方米,重点管控区域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低于1克/平方米。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新技术,开展全市道路洁净度检测评定,道路扬尘状况第一时间反馈至各区。各区政府应明确道路清扫责任主体,建立完善通报、整改、调度等工作制度,督促及时整改。

更新机械化清扫设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区县连接区域等易污染路段保洁频次,确保路面无积尘。到2020年底前,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

4.强化裸露地面治理

依托卫星遥感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全市裸露地面排查工作。全面整治新排查发现的裸地,严格落实覆盖、绿化、硬化等治理措施。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持续排查扬尘隐患并及时采取治理措施,防止污染反弹。

定期开展裸土覆盖专项整治,聚焦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全面落实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等措施。

(六)加强生活源污染防治

1.进一步加强汽修行业污染整治

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行业地方排放标准。依法取缔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烘干作业。2022年底前,城市核心区汽修企业退出钣金、喷漆工艺,一、二、三类汽修企业全面完成污染治理。全市每年对汽修企业执法检查不低于1000家(次),定期对各区的执法检查率、违法查处率进行排名、通报。

2.推进建筑领域VOCs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涂料、胶黏剂、清洗剂产品标准,逐步实现建筑领域低VOCs含量产品替代。2021年底前,建筑用墙面涂料、道路标志线涂料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VOCs限量要求,建筑内外墙装饰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地坪涂料、防水涂料逐步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探索实施建筑领域涂料VOCs含量等级标签制度。

3.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控制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列出管理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按照“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切实清理一批“无证无照”等违法餐饮企业,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企业,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企业,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禁止露天烧烤,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就餐座位250座(含)以上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联网。研究制定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推广使用鼓励政策,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广餐饮油烟在线监测,建立油烟管控长效机制。

(七)推进农业源污染防治

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坚持堵疏结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在夏收、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0%。到2022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

2.控制农业源氨排放

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创新,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和氨的排放。2020年底前,化肥施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5%,氮肥当季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科学调整畜禽养殖区域与规模,强化畜禽粪便处理利用。发展规模养殖沼气工程、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发酵床生态养殖,减少气态氨排放。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大禽舍内的粪、尿清理频次;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的粗纤维和小麦。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0年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其中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

(八)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1.开展夏秋季VOCs强化管控

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4~9月臭氧污染高发期间,对化工、涂装、电子、印刷包装、机械与装备制造、纺织印染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引导开展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VOCs专项检查和监督性抽测,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光氧化等治理措施的企业,以及未完成“一企一策”治理的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强化油品储运销管控。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所有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联网数据建立定期审查制度,发现数据异常的,应责令限期排查原因并整改。

加强溶剂使用过程监管。引导全市建筑装饰作业(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划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臭氧污染时段(4~9月)10点~18点期间限制涉VOCs高排放作业(应急施工工程除外)。定期开展涂料、油墨、清洗剂及胶黏剂产品VOCs含量联合执法,严查含VOCs原辅料生产、销售与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

每年制定并实施南通市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以减少重度、中度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分解落实攻坚目标,明确错峰生产、扬尘管控和错峰运输等重点措施,企业、工地等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细化完善应急管控工程项目名单。

加强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完善化工、建材、铸造等高排放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实施差别化管理。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地区,要加大错峰生产力度;凡未列入管理清单的工业炉窑、生物质锅炉一律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相关行业企业,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实施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严格新建钢铁企业重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针对重点行业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3.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区域应急联动。依据省、市统一预警信息,各地各部门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异常情况预警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精准治气水平。

夯实应急减排清单。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量化细化应急减排比例,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应急措施可操作、能落地、可考核;全面排查、建立台账,按照不低于减排比例要求的原则,建立属地停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动态更新。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提前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的要求,科学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对于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涉及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实施精准管控。在重点错峰生产管控企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将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建立市级统筹、区(县)级落实、乡镇(街道)具体监督、村(社区)巡查的工作机制。推进点位长制度,完善责任清单,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加强统筹协调,及时会商通报大气质量改善情况、检查督查情况,推动治气责任落实。

(二)严格考核评估

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完善问责机制,对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或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实施约谈问责。继续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和“分级评价、鼓励创优”的奖惩政策。每年综合考评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监测监控

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合理调整优化扩展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区县、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至2020年底前实现各镇(区、街道)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数据直联。各区县、乡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按月公布排名情况。加强VOCs及组分自动监测和PM2.5组分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重点化工园区以及通海港区码头建成VOCs自动监测站点,2021年开展网格化环境空气站建设,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市区的网格化监测网。

加强工业园区监控能力建设。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对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等。

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逐步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控覆盖面。加强固定污染源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信息自动采集、分析、预警能力。2020年底前,VOCs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重点企业完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与验收,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1年底前,纳入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的企业必须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与用电量监控系统。

(四)强化监督执法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专项行动、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完善并利用烟气在线监测、热点网格、移动监测、用电量监控等手段,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拘留、关停取缔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与公安、交通、海事、检察等部门建立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联合执法。对污染物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密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置。将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资金投入

由市财政局牵头,健全完善与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相匹配的各级财政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等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研究燃气电厂脱硝深度治理电价政策。

(六)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依托江苏省“1+13”科技支撑团队,加强省市会商联动,对大气污染实施精准精细管控。每两年实施一次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定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结合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支撑。研制VOCs源头替代、无组织控制、末端治理控制技术和装备,加大技术示范力度,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七)引导公众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建设“四位一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参与机制。鼓励企业自律的治污行动,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全面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组织编写PM2.5和臭氧污染防治等专题科普宣传材料,并纳入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倡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行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方式,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和监督。

(八)推进联防联控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严格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加快环境科技联合攻关,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深化与上海、无锡、苏州、常州、盐城、泰州等周边城市的区域协作,重大活动期间,切实履行协同责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强政策协同和措施协调,强化“高架源”排放管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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