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第三方治理企业回款难!新规:政府采购须30日内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时间:2020-09-15 09:52

来源:中国政府网、司法部网站、工信部、经济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

1600135652545594.jpg

1600135667508302.jpg

1600135678138173.jpg

1600135686960869.jpg

1600135698954586.jpg

1600135707701822.jpg

1600135715875152.jpg

1600135722654712.jpg

1600135729264915.png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出台对政府采购的影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梁宏梅

近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与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的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支付行为规范、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做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落实《条例》的重要领域,作为采购活动中款项支付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基于《条例》的实施,会迎来一些崭新的机遇,获得一些额外收益,同时也不可避免遇到一些全新的挑战、困难和阻力,需要多方支持,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细、落地。

《条例》实施给采购人带来新机遇、新利益

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投标热情,采购人将拥有更多的选择权。《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体现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更进一步完善了对中小企业正常履约收款的权益保障机制,弥补了相关制度的空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作为“弱势”一方,不再会受到压款、欠款、坏账的困扰,而且非现金回款也能通过质押等方式及时变现,能够很好地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此,中小企业会更有信心、更加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进而在实质上扩大采购人可选择的供应商范围,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作用、提升采购质效。

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借名”投标现象,更好地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与效率。在标的性能要求高、预算金额比较大的一些采购项目中,部分中小企业会选择“借名”投标,也就是请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则由中小企业承办所有履约事宜,以此获取利润。这种做法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即实际履约人与投标人错位,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履约纠纷,会大幅增加采购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耗费,甚至影响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条例》出台后,中小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的优势更加明显,且中标(成交)后的相关保障程度更高,将一定程度上打消部分中小企业“借名”的念头,让投标人和履约人名副其实,进而增加履约保障系数,降低采购人的风险隐患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各环节操作,更好地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履约付款是采购人主体责任之一,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按约定验收、不按时足额付款的情形并不鲜见,而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基于成本、损失等多种原因,通常会采取等待、退让等方案,采购人主体责任打了折扣。《条例》的出台实施,要求采购人必须将付款作为一项前置因素,纳入采购各个环节进行充分考量,在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制作、合同条款设定等各类操作中,明晰规则、细化流程,铲除了利用所谓的“惯例”“潜规则”捞取好处的通道,堵住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心和口,斩断了意图通过拖延、施压树立权威或者换取非正常利益的路子,从法律的高度确保了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地。

《条例》实施给采购人带来新挑战、新要求

对付款期限的要求变高,需要采购人加强法律风险风范。《条例》对于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做了两个时间界定:一是通常情况下不超过30日,二是合同另有约定不超过60日;同时就三种情形明确了起算时间,分别是交付之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以往,对于付款期限,采购人的常用做法是与供应商在合同中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时则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进行调整,超过30日甚至60日付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条例》从法规层面对付款期限做出强制性规定,毫无疑问,这将改变采购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现状,一旦采购人无故逾期支付,就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同时还可能受到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的限制,造成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采购人必须全面强化法治意识,从根本上转变思维定式、改变行为习惯,严防法律风险。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