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13:59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为了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协调统一工作备忘录》,推进长三角区域环境标准一体化,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还包括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正文: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协调统一工作备忘录》,推进长三角区域环境标准一体化,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请你们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0年10月28日前反馈至当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稿可登录长三角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sh.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浙江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zj.gov.cn、安徽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ah.gov.cn)相关栏目检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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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
2.附件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8征求意见稿).doc
3.附件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8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7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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