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时间:2020-10-13 10:24

来源:佛山人大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

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进行覆盖或者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爆破作业时在基坑上部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爆破后及时洒水;

(二)混凝土喷射作业时,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回填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

第十九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仓库)的经营管理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二)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装置、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出口处设置洗轮机、洗车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洁,不得有散落物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全封闭装载,并保持车体整洁,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道路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区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

(二)城区主要道路实行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

第二十二条 道路绿化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得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绿化带实施翻土施肥、消毒时,应当采取定时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城市建成区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