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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时间:2020-11-25 10:38

来源:榆林司法

(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对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应当采取硬化、喷淋洒水、覆盖和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五)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进行密封存放或者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对建筑垃圾、建筑土石方及其他建筑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加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抑尘措施;

(七)应当根据防尘要求,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八)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严禁现场露天搅拌;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应当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九)规模以上建筑工地(5000平方米以上),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转,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违反本条(一)至(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条第(九)项规定的,建筑工地未建设或联网扬尘污染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三条 拆除施工的扬尘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实行全封闭作业;

(二)室外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

(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五)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封闭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杨撒;

(六)居民区应当设置方便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点;投放点堆放的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条(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下列责任主体进行绿化、硬化或者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物业公司负责;没有物业公司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土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五)待建工地的裸露土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未利用地的裸露土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其他区域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违反本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其他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裸露土地,对直接责任主体比照前款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的扬尘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林绿化作业用土不得在路面堆放、倾倒;栽种土、弃土、余土等应当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的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完成栽植的,必须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围挡;

(三)城市新建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绿化全覆盖。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开展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道路扬尘、城市、国省干道保洁、沿途停车场扬尘防治及处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道路应当采取无尘机扫,洒水、冲洗、喷水除尘降温;必须人工清扫的,应当严格遵守清扫技术规范,避免二次扬尘污染;

(二)国省干道应当逐步采取无尘机扫,洒水降尘;采用人工清扫方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三)道路路面及道路两侧地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路牙及绿化带建设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防止下雨、浇灌时泥水溢流,污染路面;

(四)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绿植,或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与周围隔离防尘,停车场场地应当硬化处理,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硬化、铺装等措施,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国省(市)干道沿途大型车辆停车场。进出口道路及场内裸露土地全部采取硬化、绿化、铺装等措施,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驶出车辆全部清洗干净。道路清扫实行低尘作业方式,保持道路清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村级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违反本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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