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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

时间:2021-01-27 11:01

来源:沈阳生态环境

日前,沈阳发布《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详情如下:

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健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完善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突出重点,差异管控。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各区、县(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全市应急减排清单中有关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方案,共同组成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应急的启动、调整和终止,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2.1.1 市专项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资委、文化旅游广电局、气象局、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专项指挥部成员。

2.1.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为有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内容;指导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或专项预案,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组织落实,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建议性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按照不同响应级别的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区、县(市)教育部门,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等相关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工业源清单并及时更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区、县(市)政府编制限产工业企业“一厂一策”的限产操作方案;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执行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6)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起草、报审并提供预警启动和解除的通知和预警信息,负责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汇总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按照市专项指挥部要求,对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清单式管理,协调并组织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

(7)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等职责范围内扬尘污染源应急减排措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执行各类工地及有关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房产局:负责制(修)订民用供暖行业应急行动方案和房屋征收现场控制扬尘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督促燃煤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低灰煤,协助环保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建筑垃圾残土运输车辆乱排乱卸及沿途洒落的执法检查,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区建成区露天烧烤整治情况;组织落实在建建筑工地运输建筑垃圾及散流体物料车辆的执法监管,严查无密闭、密闭不严车辆;落实城市建成区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市级道路挖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市公安局做好营运货车限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实施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14)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各区、县(市)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做好市属国有企业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15)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宣传和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16)市气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17)国网沈阳供电公司:配合各区、县(市)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2.2 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专项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全市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包括中央驻地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等)按照各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并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物料堆场等扬尘管控措施,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2.3 专家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应急减排清单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面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以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每年进行更新。

在编制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市)政府排查辖区内各类涉气污染源,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涉气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要定期更新,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 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 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3.3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3.4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区、县(市)政府应督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方案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确保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应急减排措施要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各地在新核(换)发排污许可证时,要明确企业执行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一致。

4监测与预警

4.1 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采用我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I级)。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监测与预报会商

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监控,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并与市气象局会商,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当会商结果可能出现长时间重污染天气,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于当日15:00前将预报会商结果提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4.3 预警发布

4.3.1 预警审批

在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会商结果报请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在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及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02)等指标情况适时报请启动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向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红色预警发布由市长批准,或市长授权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各级别预警的解除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向总指挥报告。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或解除)通知后,指挥部办公室可按照国家、省要求启动(或解除)相应级别的预警,不再另行报批。

4.3.2 发布方式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审批流程后,通过市政务OA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并同步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微信群发布预警通知,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含预警启动时间、级别、首要污染物、未来时段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气象信息、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等,预警信息内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

市委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视情况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沟通会或发布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

4.3.3 发布时间

原则上,应在工作时间(9:00-18:00)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通过实时会商,预报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适时报请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调整预警的发布程序与启动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收到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解除信息时,解除预警。

4.5 信息报送

各级别预警的启动、调整、解除均需在指令下达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启动预警期间,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全市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预警解除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预警解除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当启动黄色预警(Ⅲ级)时,采取Ⅲ级响应措施。

当启动橙色预警(Ⅱ级)时,采取Ⅱ级响应措施。

当启动红色预警(I级)时,采取I级响应措施。

5.2 响应程序

预警一经启动,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立即按照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响应程序(具体明细见附件),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 分级响应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该实施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建议广大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建议广大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区、县(市)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的黄色预警措施,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实行三环路(不含三环路)及部分重点区域内禁止重、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通行(二三环路之间个别路段可限时通行,详见2017年《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减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各区、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应急分预案中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范围。加强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重、中型货车、冒黑烟车辆、超标车辆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执法检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暂停散流体物料运输,通过定点设卡、街路巡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每天不少于1次对露天堆场巡查进行巡查,发现存在扬尘问题及时整改查处。

严禁秸秆焚烧和露天垃圾焚烧,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加大对露天烧烤、餐饮油烟、露天打磨的执法检查力度,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天不少于1次。加大秸秆禁烧巡查力度,对发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地区严肃问责。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停课。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建议广大公众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区、县(市)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的橙色预警措施,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必要时其他单位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一般人群户外活动必须佩戴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必要时,经指挥部会商可采取车辆限号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区、县(市)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的红色预警措施,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5.4 区域应急联动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指示,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建议或省级预警建议级别的市级应急预警及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6预案管理

6.1 宣传

市专项指挥部及各成员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实时发布应急预警及响应信息,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2 培训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针对专项(分)预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要针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6.3 督导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需对区、县级相关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市专项指挥部将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4 评估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工业企业要及时做好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记录和总结,建立应急管理档案。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于每年4月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开展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案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6.5 修订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全市应急减排清评估情况,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7应急保障

7.1 组织和制度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确保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本预案发布后,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扬尘管控、交通限行、工业企业减排等应急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措施有效,监督执行到位,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应在2个月内完成本单位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调整修订,报送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市)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7.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及政府决策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7.3 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利用现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应急指挥系统,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测和应急指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提升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机制,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7.4 监督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第三方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地区应急措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5 宣传保障

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公开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措施采取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级别天气。

应急预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污染天气,尽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为了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沈政办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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