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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印发

时间:2021-05-26 10:51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布了《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控计划》,列入本计划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本计划中已纳入《2020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的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2020年的规定为准。详情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控计划》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现予印发。

列入本计划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见附件。

本计划中已纳入《2020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的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2020年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9日

(联系人:温保印、苏学田;联系电话:81254120)

附件: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指南》(T/CAEPI 25-2020)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

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

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8.《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9.《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以上标准规范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或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查询。标准规范已进行修订的,其最新的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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