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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印发

时间:2021-06-04 10:25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详情如下: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各市(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细颗粒物(PM.s)与臭氧(O;)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切实提高“十四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协同控制监测能力,着力增强监测服务、支撑、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厅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的要求,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3日

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负责统一规范和联网、地方负责建设和运维的模式,在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协同监测,以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为重点开展污染源专项监测,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测双轮驱动,组建和完善全省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全力发挥监测支撑保障作用。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

(三)《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

(四)《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环监测〔2019〕86号)

(五)《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环办监测〔2020〕9号)

(六)《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88号)

(七)《“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

三、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施策。国家统一规划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布点、建设和质控要求,省厅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市(地)分类开展NMHC自动监测、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的能力建设,逐步形成PM2.5和O3协同控制支撑能力。

(二)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突出重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较重、VOCs排放强度大的城市,优先建设和完善V0Cs监测网络,加快开展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同时,突出重点监测指标,O3超标城市加强O3前体物的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强化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

(三)问题导向,支撑管理。加强与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机制研究,为大气污防治决策提供科学支撑。统一监测和质控标准规范,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地方协同控制监测数据与国家联网,逐步形成更为全面准确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四)分清事权,统一质控。国家负责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组织开展PM2.5与VOCs组分监测数据联网,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和深度挖掘,为PM2.5与O3协同控制提供有力支撑。地方负责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

四、建设内容

(一)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

1.建设范围

在全省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每个城市在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建设一个非甲烷总烃自动监站点。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至少1组监测数据。

3.建设方式

省厅负责站点建设、运行和联网,并每年配合国家对各城市一个监测站点开展质控检查;各市(地)负责建设点位选址并按省厅要求报送相关点位信息(见表6)。

(二)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

省厅结合现有已建设的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补充建设,开展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同时鼓励其他市(地)参照本方案开展监测。

1.建设范围

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等3个市开展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哈尔滨市、大庆市等2个市开展环境空气V0Cs组分监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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