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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近100万!兰州通报4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件

时间:2021-07-14 10:49

来源:兰州生态环境

7月1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 年第一批全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对今年上半年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9 起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其中有4起涉其案件。今年上半年兰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共实施行政处罚 36 起,罚款 582.084 万元,移送行政拘留 3 起。本文将4起涉气案件进行陈列,详情如下:

一、“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3月25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西固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兰州仁和热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西固区新安路厂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主要负责504厂区及其家属区域集中供暖,厂内有2台40蒸吨高效煤粉锅炉及附属设施,已安装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自2021年1月下旬开始运行,运行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元。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例

基本案情:2020 年12月15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安宁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宁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北侧的空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沙土原料,砂土原料颗粒较小易产生扬尘,未采取覆盖措施,且厂区空地上积尘积渍较厚,未及时清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壹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对该公司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4万元。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8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兰州亚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二聚环戊二烯、双环戊二烯、间戊二烯的生产,苯、甲苯、粗苯、苯乙烯、石油树脂等物质的批发,其中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明确:C9厂造粒车间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碳九车间1号、2号生产线及造粒机头密闭不严,产生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7万元。

四、“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0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根据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兰州铝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冶炼;铝制品、铝加工产品、碳素制品的生产、销售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氨(氨气),二氧化硫,氟化物,沥青烟,氮氧化物,烟尘,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粉尘,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硫化氢,氯化氢,氨,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出于2020年11月7-11日对该公司进行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结果显示该公司单位北厂区电解净化二系统出口总氟排放浓度为4.22mg/Nm³,超过《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限制要求,超标0.41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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