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2 11:30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五)排放单位属本市国有企业的,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六)对下一年度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扣减,扣减比例为10%;
(七)将其违规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及环境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衔接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通过交易机构对碳排放配额等产品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六)本市核证减排量:是指按本市规定进行量化核证,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十七条【颁布实施】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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