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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08-09 11:37

来源:广州人大法工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建立市场化运营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基金,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

第五十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普法宣传及技术指导等生态环境守法支持,组织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参加生态环境守法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适当开设公益性的生态环境教育节目、栏目,定期发布生态环境公益广告,开展生态环境公益性宣传教育。公共场所广告媒介应当适当开展生态环境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在具备生态环境教育条件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实验室等场所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生态环境教育服务。

第五十一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生态环境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五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或者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

(二)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未按照规定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或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码头未按照规定实施岸电设施改造的,由市港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实施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自行监测工作不符合自行监测规范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

(四)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视频监控系统的;

(二)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三)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不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五)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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