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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时间:2021-09-07 10:1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六、资金计划

(一)每年8月底前,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每年9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区生态环境部门上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督促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七、职责分工

(一)治理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一厂一方案(2.0版)”编制和技术评估工作,以及“治理任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实施、完成及运行治理项目;提出补贴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二)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一厂一方案(2.0版)”技术评估;组织实施治理项目的跟踪推进;负责项目补贴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汇总上报;编制补贴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管企业“一厂一方案(2.0版)”技术评估;组织指导治理项目的跟踪推进;编制市管企业补贴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申请程序做好项目补贴资金审核;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市节能减排办:负责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

(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

八、附则

(一)市生态环境局在网站上公布享受本办法补贴的企业和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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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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