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8 16:51
来源:中国水网
构建生态质量监测网络。优化整合各领域、各层级监测资源,逐步搭载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自然资源数据,以及气象、海洋生态等数据资源,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警预报。
深化监测数据质量监管。强化质量监管能力,完善量值溯源体系。健全监测质量监管制度,提升监测机构和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动态监控、全程追溯。培育规范社会监测机构,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联合惩戒、信息公开机制并常态化运行。
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机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省、市两级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测管协同,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
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完善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乡镇、村一级生态环境网格巡查队伍。持续推动环境执法系统建设与应用,增加新型快速精准取证装备配置,建立前端智能监管模式,强化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强现场监督执法能力。
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进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推进“互联网+监管”应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完善跨区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探索形成上下协同发力工作模式,形成最大合力,深入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第四节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
深化基础应用研究。加大生态环境科技资金投入,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领域研究。
加强产学研用协同。联合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建立科学研究与行政管理深度融合的联合研究中心和攻关中心。围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需求,探索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权责清晰、组织高效的创新平台或研发基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生态环境科技帮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加大对龙头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聚焦绿色技术创新研发,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转化。
第十二章坚持创新引领,完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加强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强化激励约束的政策供给,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激发党委、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责任主体的内生动力,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每年向上级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省级例行督察,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派驻区域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派驻监察。
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引导机制。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落实“三线一单”,建立动态更新和调整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不断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等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做好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和已到期排污许可证换证工作。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要素、全周期管理,基本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落实生态环境统计制度,实现统计调查全过程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完善数据质量管控长效机制,加强内部会审、交叉互审和行业专家联审。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为生态环境管理、形势分析等提供多领域、多维度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严格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各项责任,确保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真、准、全”。
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机制,持续开展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和应约评价。依法依规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严重违法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第二节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政策
健全生态环境法规体系。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排污权交易管理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发挥设区市生态环境立法职权,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内河治理、城市扬尘和机动车尾气防治、垃圾分类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立法先行,构建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法规体系。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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