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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重点推进八大任务

时间:2021-12-15 10:46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一章 完善监管体系,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持续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强核安全监管,加快放射性污染治理,推动我 省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全面提升核应急能力水平 

健全统筹有力、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的核安全协调机制,完善 核与辐射安全领域法规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提升核应急能力水平。 

完善核应急管理体系。全面修订《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 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广东省核电站 场外应急预案(计划)》,编制太平岭核电站、陆丰核电站、廉江 核电站等新建核电站的场外应急预案,出台《广东省辐射事故应急 预案》,制订核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完善省级、区域性、地级市、 现场等核应急指挥体系,强化地级以上市核应急主体地位,明确区 域性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所的功能定位。建立并持续完善我省 统筹有力、权责分明、部门协作、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核安全工 作协调机制。

 提升核应急救援能力。研究组建辐射防护、医疗救援等省级核 应急专业救援队,探索建立区域性核与辐射应急支援队伍和物资储 备中心,组织各涉核地级以上市开展核应急能力自评估,加强市级 核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广东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核事故应急监测指 挥决策平台、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粤东分部等项目建设,提升核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强化核电站前沿综合核应急设施,在大亚湾/岭澳、 阳江、台山、太平岭和廉江等核电站区域,建设核应急前沿指挥所、 洗消站等。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加快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科普展厅 建设。 

第二节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以核设施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核与电磁辐射安全利用和监管, 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万无一失。 

促进核设施保持高安全水平。配合国家开展低放固体废物处置 场选址、建设工作。推动核能综合利用及核技术利用产业安全健康 发展。积极配合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核设施单位严格落实核 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核设施外围环境陆地γ辐射水平, 气溶胶、沉降物、水体、土壤和生物等介质放射性核素含量以及流 出物监督性监测。完善并严格落实核应急值班制度,强化核安全应 急准备,加强核应急电力保障、通信保障、监测能力保障和物资储 备,组织做好重要时段核安全应急保障。 

强化核技术利用监管。每年开展辐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查 找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核技术利用单位 辐射安全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加强 企业上报数据质量把关,提升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 专业化水平。升级改造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提升在线 监控系统风险预警能力。

定期对测井用放射源运输与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废旧放射源安全管理,实现 100%收贮。适时对放射性 废物库进行评估和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放射性废物库安防水平。 加强电磁辐射监管。持续优化电磁环境管理和监测平台,强化 电磁环境信息化管理。对输变电工程、通信基站等典型电磁辐射设 施开展监督性监测。建立省控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一批电 磁环境自动监测站。对全省地级以上市主城区电磁环境质量进行网 格化监测,绘制地级以上市主城区电磁环境质量热力图。推进直流 输电设施电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第三节 持续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 

强化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建设伴生放射性矿辐射 安全管理平台。动态更新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开展分级监管。 持续对纳入辐射安全监管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开展监督 性监测。加快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积极推动粤北处置场建设。 建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定期清运机制。推进大亚湾核电基地放射性 废物集中处理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可燃放射性固体废物焚烧、放射 性污染金属熔炼技术应用,推进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减容与清洁解控。 

专栏 10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重大工程 

1. 核与辐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工程 建设广东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核事故应急监测指挥决策平台,广东省核安全与应急技术联合实 验室,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粤东分部一期工程,大亚湾/岭澳、阳江、台山、太平岭和廉江等核 电站前沿综合核应急设施等。 

2.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升级改造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完善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扩充省市两级辐射环境 监测机构电磁、电离辐射环境监测设备;建设 48 个自动监测站(电磁 20 个,电离 28 个);推动水 体自动监测站建设。建设核与辐射大数据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全省辐射监测与核应急综合数据应用建 设。 

3.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程 在粤北地区建设或利用现有设施改造 1 座伴生放射性废渣库,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历史 遗留和新产生的放射性水平超过 1Bq/g 的废弃物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坚持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协调机制,创新治理手 段,健全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实现美丽 广东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节 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落实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健 全环境治理领导、企业责任体系,实现政府治理有效、企业自治良 性互动。 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省市县三级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对生态环境工 作的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贯彻落实《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压实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省负 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 计,建立常态化的审计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自然资 源资产审计。深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深化生态环境目标评价考核。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碳约 束性指标管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突出污染防治攻 坚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 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专项资金划拨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美丽广东建设指标评估体系。支持深圳等地建立国际 对标、绿色发展导向、先行示范的生态文明评价考核体系。推动粤 北生态发展区建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考核机制,支持国家级重点 生态功能区县逐步取消 GDP 考核。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规则,明确实施主体、督察对象、督察方式、督察结果运用等。充 分发挥省级督察机构作用,加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 持续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跟踪调度、抽查检查、挂牌 督办、整改销号、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移送追责等长效机制。统 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坚持同步推进、 一体整改。研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信息电子台账,加强督 察整改落实情况调度,对整改工作滞后地区及时预警提醒。创新问 政问责手段方式,推进环境监察专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市县党 委和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议题的重要会议,强化与纪委监察 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联动,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 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持续推进排 污许可制改革,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企业排污许可 证档案信息台账和数据库。开展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监管、监测、监 察执法“三监”联动试点,推动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 监管执法全闭环管理。 

第二节 健全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绿色发展法规政策体系,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 改革,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能力,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海洋环境保 护、核应急管理、碳排放管理、移动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 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等工作。研究制定与现场执法即时性相匹配 的污染物监管标准。开展相关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评估,适 时启动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出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排放标准,逐步开展金属制品业、家电制造业等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标准制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作用,针对重点流域、重点领域, 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性法规标准。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 度化、规范化,加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优化 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试行 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等,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等战略 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项目的环评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技术帮扶机制,充分调动专家顾问等技术研判力 量,加强对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攻坚的定点帮扶和技术指导。深化行 业企业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交流对接,定期开展“送法规、送技术、 送服务上门”活动。 

加强环境司法联动。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综合行政执 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探索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 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推进涉生态环境案件的识别和统计工 作,完善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规则。重点加大对炼油化工中间物料 充当成品油销售流通等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等案件的查处 和惩戒力度。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案件筛选、 索赔磋商和修复监督,建立损害赔偿司法衔接机制。严格贯彻落实 财政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 境修复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移送执行衔接机制,确保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 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行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三节 发挥市场机制激励引导作用 

强化市场经济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节激励作用,深化环境 权益交易,加快形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等政 策体系。 

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推广崖门电镀基地、西樵纺织产业 基地等第三方治理示范经验,在工业园区推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 统一治理的模式。鼓励企业为流域、城镇、园区、大型企业等提供 定制化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推广“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等 综合服务模式。推动政府由过去购买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 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健全第三方治理服务标准规范及治理效果评估机制,合理划分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责任。 健全环境权益交易机制。

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促进试点向全国碳市场平稳过渡。加 强碳市场配额分配和管理,探索将控排行业范围延伸至建材、有色 等行业。鼓励企业、投资机构、个人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推动林 业碳汇、自行车骑行等自愿减排项目。深化排污权交易,建立完善 二级市场,推动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通过交易方式取 得。鼓励各地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工作基础创新排污权交 易机制,探索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实施跨行政区排污权 交易政策。

深化绿色税费价格机制。持续完善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差别 电价、水价政策。协调推进税收制度绿色化,适时推动调整大气和 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完善污水 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 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探索建立污水处理 农户付费制度。利用市场化机制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完善环保行 业用电支持政策。 持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研究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加 强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重点向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PPP)项目等倾斜,推广合同环境服务融资。稳妥推进排污权、 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业务,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大力发展碳金融,有序发展碳远期、碳基金、碳期权等产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 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建设互联互通的绿 色金融产品服务、绿色企业和项目认定、绿色信用评级评估等标准 体系。持续推进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深圳申 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国家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推进梅州 国家级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东江 流域省内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并形成长效机制,探索西江、北江和 韩江等省内重要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建立以生态受益地区补 偿为主、省财政适当支持引导的差异化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地市 之间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和水质状况自主协商开展流域间补偿工作。 推进全省河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探索在条件成熟的江河湖库 源头区、重点饮用水源地等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继续完善粤桂 九洲江、粤闽汀江—韩江、粤赣东江等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合作 机制,探索研究粤湘北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研究建立海洋生 态补偿机制,探索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坚持守 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不断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推动信用数 据动态评价,完善信用评价修复机制,建立排污企业严重失信惩戒 名单制度。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构建分层级的企业环 境管理责任体系。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树立行业标杆。 

第四节 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加快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 政策导向机制,增强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 

探索创新“两山”转化特色模式。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推动生 态产业化,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和发展能力,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加快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统筹谋划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内的生态旅游资源,创新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 旅游以及户外运动、健康养生等幸福导向型产业,促进旅游、文化、 体育产业融合发展。以打造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依托,重点发展生 态绿色农产品、林下经济、药材种植、畜禽生态养殖等,大力发展 生态农业、智慧农业,培育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企业,持续推进 “三品一标 ”等农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托万绿湖、西江等优质水资源,大力发展食品饮料等水资源相关产 业。加快构建医药制造、医疗服务、健康休闲旅游、健康运动、健 康农业(食品)等大健康全产业链,打造健康养生目的地。持续推 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强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生态系统生产总 值(GEP)核算体系,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探索开展 GEP 核算,在 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试点开展经济 生态生产总值(GEEP)核算。探索建立根据生态产品价值确定财 政转移支付额度、横向生态补偿额度的体制机制。

探索将生态产品 价值核算纳入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健全生 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探索在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生态标签制 度、林业碳汇、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等补偿机制。完善促进生态产品 价值实现的金融体系,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设立专项 基金,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等。健全财政奖补机制,探索制 定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及推进政府采购试点。 

第十三章 强化能力建设,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支撑 

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赋能生态环境保 护,全方位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信息感知、执法监管、管控调 度、环境应急、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 提供有力支撑和有效手段。 

第一节 构建科学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 

以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改革为抓手,明晰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健 全海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提升生态环境追根溯源能力。 

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深化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 搭建“以省中心为龙头,区域站为枢纽,驻市站为支撑、县区站为 基础”的管理架构,形成由省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 “大环境监测”体系。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现代化建设标 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立驻市环境监测机构 对地市的长效化业务支持机制,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污染 源执法监测能力。统筹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生 态环境监测资源,推动建立部门合作、资源共享工作机制。与企事 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共建共享,扩大监测服务社会化范围,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 任,加强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推进监测信用评价,严厉打击监测 数据弄虚作假。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加快构建海陆统筹、天地一体、 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 量和污染源全面覆盖。加强追因溯源监测,依托颗粒物组分网和 VOCs 成分谱监测网实现大气污染追因溯源常态化,提升空气质量 中长期预报能力,开展重点城市、区域 VOCs 走航监测,试点温室 气体、海洋碳汇监测。推进全省跨市交界断面、主要支流及入海河 口污染物通量监测站建设,集成练江、茅洲河等流域常规水质监测、 水质自动监测、污染源监测等技术手段,构建重点流域水污染态势 感知与预测预警技术体系。依托土壤污染数据,开展土壤风险评估 预警。加快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加强采样和前处理、智能 感知、分析检测、质量控制等监测新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环境遥感 技术应用。

专栏 11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主要任务 

1. 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优化省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推进空气质量评价、发布、排名覆盖全部县区。完善 O3和 PM2.5 协同控制立体监测网络,实现大气污染追因溯源常态化。在空气污染较重尤其是臭氧超标的重点城市 及区域,开展 VOCs 走航监测。推动空港、道路、港口码头以及工业园区等典型污染源监测站点建设。 

2. 水环境监测网络 优化省控地表水监测网,实现流域面积 500km2 以上主要支流全覆盖,流域面积 100km2 以上跨 市河流交界断面全覆盖。推进“十四五”国考、省考断面自动监测逐步覆盖。提升饮用水源预警能力, 实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全覆盖。建成覆盖 21 个地级以上市和全部三级水文地 质分区,兼顾重点污染区域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3. 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以土壤详查点位为基础,突出重点和潜在风险点,优化调整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开展市域尺度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背景区域土壤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分析。在珠三角、 粤北等重金属污染典型区域探索开展土壤重金属源解析。提升华南土壤样品制备流转中心和土壤样品 库智能化能力。 

4. 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优化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开展主要入海河口、重要海湾和海域协同联动监测,在珠江口、 湛江港等重点海域开展加密监测。构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拓展生态监测、标志物种监测等。 在重点海域海湾开展海水浴场、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监测。试点开展海洋大气污染物沉降监测。 

5. 生态质量与遥感监测网络 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4 个典型生态系统综合观测站,实现我省森林、红树林湿地、城市、 入海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全覆盖。加强生态状况遥感调查与评估,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自然保护 地的监管支撑,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构建全省统一的生态遥感监 测平台。 

6. 农村环境监测网络 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典型村庄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基本覆盖全部县区。开展日处理能力 20 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按要求开 展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日处理能力 20 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监测,10 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水质监测。 

7.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省控网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城市,加强对省内核设施、铀矿开采 及冶炼企业、稀土矿重点开采区和伴生放射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在重点污染源附近新增 28 个省级 自动监测站,实现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全覆盖。 

8. 噪声环境监测网络 统筹优化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 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增设点位。在城市交通干线、机场、风力发电场等周边区域开展噪 声专项调查监测。 

9. 碳监测网络 在深圳、韶关等城市开展大气主要温室气体的试点监测,并探索拓展至广州、佛山等城市。在深 圳、湛江等城市试点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等典型海岸带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构建典型海岸带生态系统 碳汇监测技术体系。

第二节 构建实时泛在的信息感知体系

按照“万物互联、全息感知”的理念,构建立体化、全天候、 多层次的智能 AI 多源生态环境物联感知网络。统筹全省各级各类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共享应用”,形成“全 省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的数据资产目录,全面建立水、气、 土壤、生态、海洋等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要素数据一本台账。通过 5G 技术打通底层网络,试点推进水、气、声、污染源等要素环境 监测站点实现智能监控、统一管控、智能审核,打造全息智能无人 值守站房,建设“设备自动找人”“数据自动找人”的敏捷环境监 控网。集成各环境要素综合分析与来源诊断工具包,强化追因溯源、 趋势推演和预测预警,支撑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质量状况精细化 分析和实时可视化表达。借助 AI 图像识别能力,对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进行动态监管,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 态环境监控体系。 

第三节 构建统一规范的执法监管体系 

以夯实基层执法力量为重点,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提 升生态环境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生态环境监管统一 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加快补齐海洋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等领域执 法能力短板。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强化属地生 态环境执法。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明确乡 镇(街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照“编随事走、 人随编走”原则,立足各地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基层生态环 境执法力量和队伍建设。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证 件、车辆及执法装备,将执法监测费用纳入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模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创新执法方式,充分运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 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强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确保“一处 违法、处处受限”。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工作机 制,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落实现场检查减免政策,进一步强化非现 场监管模式。加强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整合各类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业务系统和资源,与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 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相对接,确保执法数据纵向和横向互联互通, 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提供支撑。 

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建立健全生态环 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明晰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 破解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透明等问题。健全执 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保障各类主体的环境权益,严 禁“一刀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注重“柔性执法”,制定生态环境轻微违 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探索包容审慎监督执法,完善环境违法容错 纠错机制。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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