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2 10:49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山西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全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全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服务和支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 号)安排部署,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 2021 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电〔2021〕16 号)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十四五”山西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 1),现印发各市,请积极组织做好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03)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的重要性
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03)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也是大气环境治理的重点与难点。“十三五”期间,我省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细颗粒物浓度大幅下降,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但臭氧污染问题逐步显现,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又一重要污染物,并成为夏季首要污染物。因此,“十四五”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已成为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的关键,而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作为大气污染精准、科学、依法防治的重要依据和支撑,各市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二、建设任务
(一)大气细颗粒物组分网。此项工作涉及临汾、运城两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做好组分网站建设工作,临汾市、运城市负责做好组分网站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工作,包括站房用地、租房、安全保障、通电、通网、供暖、出入站房等。
(二)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网。各市负责组织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并实现自动监测,两者可放在同一站房开展监测;对已开展自动监测且项目监测不全的,要补齐建设。
(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网。交通污染监测点分为公路点、机场点、铁路货场点三类,原则上公路点、铁路货场点每市设置各不少于 1 个,所有承担民用航班的机场均须设立机场点;各市要结合当地大气管理需求,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点位布设,并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
(四)工业园区污染专项监测网。《2021 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初步确定 39 个涉 VOCs 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见附件 2),各市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工业园区或产业集群的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园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监测站点建设并实施监测;各市可根据当地大气环境管理需求,增加辖区内监测园区数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负责组织做好监测站点建设、运维保障、日常监测和数据审核等工作,并组织开展站点联网和验收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组织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并组织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协助配合各市做好联网、验收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加快实施进度。各市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加快实施进程,按照《方案》中实施进度规定的时间节点,提前报送点位基本信息,按时完成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建设,形成监测能力。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市要加大对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保障,协调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组织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入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争取省级资金支持。
(四)加强质量管理。各市要加大对监测站点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完善站点周边环境条件保障,保障站点周边环境相对稳定,采取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的有效预防措施,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有效。
请各市于7月20日前报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工作联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并将联络人员名单(附件3)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处 王刚力
电 话:0351-6371078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刘 宇
电 话:0351-6371087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兰 杰
电 话:0351-6816836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7 月 15 日
“十四五”山西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负责统一规范和联网、地方负责建设和运维的模式,在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协同监测,以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为重点开展污染源专项监测,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测双轮驱动,组建和完善全省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全力发挥监测支撑保障作用。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施策。按照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各地市分类开展 NMHC 自动监测、PM2.5 与 VOCs 组分协同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的能力建设,逐步形成 PM2.5 和 O3 协同控制支撑能力。
(二)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突出重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较重、VOCs 排放强度大的城市,优先建设和完善 VOCs 监测网络,加快开展 PM2.5 与 VOCs 组分协同监测。同时,突出重点监测指标,O3 超标城市加强 O3 前体物的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强化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
(三)问题导向,支撑管理。加强与相关高校及科研单位合作,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机制研究,为大气污防治决策提供科学支撑。按照统一监测和质控标准规范,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推动监测数据与国家及省联网,逐步形成更为全面准确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四)分清事权,统一质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建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省级开展质控检查,生态环境部开展质控抽查,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 PM2.5 组分网的建设、联网及运行,各市负责 NMHC、VOCs组分、交通污染、工业园区等站点建设、联网及运行,并强化对监测数据的应用和分析。
三、建设内容
(一)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
1.建设范围
全省 11 个地市:太原、大同、晋城、长治、朔州、阳泉、晋中、忻州、运城、临汾、吕梁。每个城市在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建设一个非甲烷总烃自动监站点。2.监测项目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至少 1 组监测数据,监测设备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平台联网。
3.建设方式
非甲烷总烃(NMHC)监测为市级事权。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点位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
4.建设要求
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审核等参照《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 号)执行。
监测方法为直接法: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甲烷,使非甲烷总烃单独出峰,直接测定浓度的方法。
(二)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
在现有已建设的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补充建设,开展 PM2.5 与 VOCs 组分协同监测。
1.建设范围
(1)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项目
7 个城市: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2)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项目全省 11 个地市:太原、大同、晋城、长治、朔州、阳泉、晋中、忻州、运城、临汾、吕梁。
2.监测项目
(1)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 质量浓度;PM2.5 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 中的无机元素(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等。
选测项目: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气溶胶垂直分布;氨气;温度廓线、风廓线、水汽廓线等。
(2)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57 种 PAMS 物质、13 种醛酮类物质、NO-NO2-NOx、O3、CO、气象五参数(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紫外辐射强度、边界层高度等;太原须同时开展 47 种 TO15 物质监测,其他 10 个地市有条件的尽量同时开展 47 种 TO15 物质监测。
选测项目:甲醛、总氮氧化物(NOy)、气态亚硝酸(HONO)、过氧酰基硝酸酯类物质(PANs)、光解速率等。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至少一组监测数据,监测设备与总站数据平台联网。
57 种 PAMS 物质、13 种醛酮类物质、47 种 TO15 物质清单见附表。
3.监测布点
每个城市应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布设1 个自动监测点位;并根据各地臭氧污染特征和防控需要,在城市上风向或者背景点、VOCs 高浓度点、O3 高浓度点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下风向点位)增设监测点位。原则上 PM2.5 与 VOCs 组分监测为同一点位。
4.建设方式
(1)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项目
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为省级事权。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临汾、运城两市组分网站建设,并组织开展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颗粒物组分监测。
(2)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项目
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为市级事权。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辖区内 VOCs 组分监测点位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做好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及报送、数据分析等工作。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数据审核及报送工作。
5.建设要求
为确保监测数据可比性,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生态环境标准方法,监测仪器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定,通过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的相关产品。
(1)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方法参照《2020 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899 号)执行;系统安装及验收参照《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2)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审核等参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 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至少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 VOCs 自动监测站点开展质控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协助配合做好质控自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每年至少开展 2 次 PM2.5 与 V0Cs 组分协同监测质控检查,检查时间涵盖臭氧污染季和非污染季,及时向监测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视情况通报检查结果。质控检查细颗粒物组分监测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环办监测函〔2019〕424 号)、VOCs组分监测按照《环境空气 VOCs 自动监测质控检查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335 号)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开展交通污染来源监控,形成交通污染排放主要物质的实时监测能力。
1.建设范围
全省 11 个地级市建设公路、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站。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详见表 1。
3.建设方式
交通污染监测站为市级事权。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将有关建设要求报请当地政府,由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4.点位布设要求
交通点分为公路点、机场点、铁路货场点三类,针对各类站点监测对象的污染排放、地理环境和管理需求分别进行点位布设。其中公路点、铁路货场点每市设置各不少于 1 个,所有承担民用航班的机场均须设立机场点。
(1)公路点
公路点监测的污染源为流动污染源,重点布设省会城市、重点区域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在点位设置时,应考虑交通流的运行状态和时间上的不均衡性、气象条件、路旁建筑物形态和布局对污染扩散的影响。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2)机场点
机场点须设置于机场管理区内,且尽量靠近跑道的下风向。
(3)铁路货场点
铁路货场点监测的污染源为货场内装载车辆产生的流动污染源,点位设置在主要铁路货运中转枢纽、公转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货场等。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货场形态、装载区域位置、装载频次等因素。
5.建设要求
站房建设、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附录 A、《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 号)、《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 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建设范围
11 个城市应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 VOCs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常规六项(NOx、CO、O3、SO2、PM10、PM2.5);涉及 VOCs 的园区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至少包含 57 种 PAMS物质)。
选测项目: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TO15)等。
3.建设方式
工业园区监测点位为市级事权。各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建设要求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并组织做好辖区内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园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监测站点建设、监测、运维管理等工作。
4.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基于园区的源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设置园区站(园区内,可设置于区内重点企业厂界)、边界站(园区边界)和周边站(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有代表性的人口集中区)等三类代表性自动监测站。在点位布设时,根据园区类型、区域面积、污染特征、气象因素等条件,在重点工业园区的上下风向和(或)中心区域开展空 气质 量监 测。10km2以下 每个 工业 园区 设置 2 个站 点、10-100km2 每个工业园区设置 3 个站点、超过 100km2 工业园区可增加设置站点。
5.建设要求
站房建设、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附录 A、《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 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监测,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对生产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的企业,要在其周边开展三氟甲烷(HFC-23)自行监测。
日前,山西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全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全省细颗粒物与臭氧
协同控制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服务和支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 号)安排部署,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 2021 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电〔2021〕16 号)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十四五”山西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 1),现印发各市,请积极组织做好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03)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的重要性
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03)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也是大气环境治理的重点与难点。“十三五”期间,我省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细颗粒物浓度大幅下降,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但臭氧污染问题逐步显现,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又一重要污染物,并成为夏季首要污染物。因此,“十四五”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已成为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的关键,而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作为大气污染精准、科学、依法防治的重要依据和支撑,各市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二、建设任务
(一)大气细颗粒物组分网。此项工作涉及临汾、运城两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做好组分网站建设工作,临汾市、运城市负责做好组分网站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工作,包括站房用地、租房、安全保障、通电、通网、供暖、出入站房等。
(二)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网。各市负责组织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并实现自动监测,两者可放在同一站房开展监测;对已开展自动监测且项目监测不全的,要补齐建设。
(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网。交通污染监测点分为公路点、机场点、铁路货场点三类,原则上公路点、铁路货场点每市设置各不少于 1 个,所有承担民用航班的机场均须设立机场点;各市要结合当地大气管理需求,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点位布设,并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
(四)工业园区污染专项监测网。《2021 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初步确定 39 个涉 VOCs 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见附件 2),各市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工业园区或产业集群的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园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监测站点建设并实施监测;各市可根据当地大气环境管理需求,增加辖区内监测园区数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负责组织做好监测站点建设、运维保障、日常监测和数据审核等工作,并组织开展站点联网和验收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组织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并组织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协助配合各市做好联网、验收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加快实施进度。各市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加快实施进程,按照《方案》中实施进度规定的时间节点,提前报送点位基本信息,按时完成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建设,形成监测能力。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市要加大对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保障,协调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组织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入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争取省级资金支持。
(四)加强质量管理。各市要加大对监测站点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完善站点周边环境条件保障,保障站点周边环境相对稳定,采取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的有效预防措施,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有效。
请各市于7月20日前报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工作联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并将联络人员名单(附件3)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处 王刚力
电 话:0351-6371078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刘 宇
电 话:0351-6371087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兰 杰
电 话:0351-6816836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7 月 15 日
“十四五”山西省细颗粒物与臭氧
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负责统一规范和联网、地方负责建设和运维的模式,在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协同监测,以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为重点开展污染源专项监测,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测双轮驱动,组建和完善全省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全力发挥监测支撑保障作用。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施策。按照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各地市分类开展 NMHC 自动监测、PM2.5 与 VOCs 组分协同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的能力建设,逐步形成 PM2.5 和 O3 协同控制支撑能力。
(二)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突出重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较重、VOCs 排放强度大的城市,优先建设和完善 VOCs 监测网络,加快开展 PM2.5 与 VOCs 组分协同监测。同时,突出重点监测指标,O3 超标城市加强 O3 前体物的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强化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
(三)问题导向,支撑管理。加强与相关高校及科研单位合作,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机制研究,为大气污防治决策提供科学支撑。按照统一监测和质控标准规范,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推动监测数据与国家及省联网,逐步形成更为全面准确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四)分清事权,统一质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建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省级开展质控检查,生态环境部开展质控抽查,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 PM2.5 组分网的建设、联网及运行,各市负责 NMHC、VOCs组分、交通污染、工业园区等站点建设、联网及运行,并强化对监测数据的应用和分析。
三、建设内容
(一)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
1.建设范围
全省 11 个地市:太原、大同、晋城、长治、朔州、阳泉、晋中、忻州、运城、临汾、吕梁。每个城市在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建设一个非甲烷总烃自动监站点。2.监测项目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至少 1 组监测数据,监测设备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平台联网。
3.建设方式
非甲烷总烃(NMHC)监测为市级事权。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点位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
4.建设要求
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审核等参照《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 号)执行。
监测方法为直接法: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甲烷,使非甲烷总烃单独出峰,直接测定浓度的方法。
(二)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
在现有已建设的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补充建设,开展 PM2.5 与 VOCs 组分协同监测。
1.建设范围
(1)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项目
7 个城市: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2)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项目全省 11 个地市:太原、大同、晋城、长治、朔州、阳泉、晋中、忻州、运城、临汾、吕梁。
2.监测项目
(1)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 质量浓度;PM2.5 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 中的无机元素(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等。
选测项目: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气溶胶垂直分布;氨气;温度廓线、风廓线、水汽廓线等。
(2)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57 种 PAMS 物质、13 种醛酮类物质、NO-NO2-NOx、O3、CO、气象五参数(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紫外辐射强度、边界层高度等;太原须同时开展 47 种 TO15 物质监测,其他 10 个地市有条件的尽量同时开展 47 种 TO15 物质监测。
选测项目:甲醛、总氮氧化物(NOy)、气态亚硝酸(HONO)、过氧酰基硝酸酯类物质(PANs)、光解速率等。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至少一组监测数据,监测设备与总站数据平台联网。
57 种 PAMS 物质、13 种醛酮类物质、47 种 TO15 物质清单见附表。
3.监测布点
每个城市应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布设1 个自动监测点位;并根据各地臭氧污染特征和防控需要,在城市上风向或者背景点、VOCs 高浓度点、O3 高浓度点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下风向点位)增设监测点位。原则上 PM2.5 与 VOCs 组分监测为同一点位。
4.建设方式
(1)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项目
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为省级事权。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临汾、运城两市组分网站建设,并组织开展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颗粒物组分监测。
(2)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项目
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为市级事权。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辖区内 VOCs 组分监测点位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做好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及报送、数据分析等工作。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数据审核及报送工作。
5.建设要求
为确保监测数据可比性,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生态环境标准方法,监测仪器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定,通过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的相关产品。
(1)细颗粒物(PM2.5)组分监测方法参照《2020 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899 号)执行;系统安装及验收参照《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2)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审核等参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 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至少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 VOCs 自动监测站点开展质控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协助配合做好质控自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每年至少开展 2 次 PM2.5 与 V0Cs 组分协同监测质控检查,检查时间涵盖臭氧污染季和非污染季,及时向监测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视情况通报检查结果。质控检查细颗粒物组分监测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环办监测函〔2019〕424 号)、VOCs组分监测按照《环境空气 VOCs 自动监测质控检查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335 号)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开展交通污染来源监控,形成交通污染排放主要物质的实时监测能力。
1.建设范围
全省 11 个地级市建设公路、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站。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详见表 1。
3.建设方式
交通污染监测站为市级事权。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将有关建设要求报请当地政府,由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4.点位布设要求
交通点分为公路点、机场点、铁路货场点三类,针对各类站点监测对象的污染排放、地理环境和管理需求分别进行点位布设。其中公路点、铁路货场点每市设置各不少于 1 个,所有承担民用航班的机场均须设立机场点。
(1)公路点
公路点监测的污染源为流动污染源,重点布设省会城市、重点区域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在点位设置时,应考虑交通流的运行状态和时间上的不均衡性、气象条件、路旁建筑物形态和布局对污染扩散的影响。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2)机场点
机场点须设置于机场管理区内,且尽量靠近跑道的下风向。
(3)铁路货场点
铁路货场点监测的污染源为货场内装载车辆产生的流动污染源,点位设置在主要铁路货运中转枢纽、公转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货场等。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货场形态、装载区域位置、装载频次等因素。
5.建设要求
站房建设、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附录 A、《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 号)、《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 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建设范围
11 个城市应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 VOCs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常规六项(NOx、CO、O3、SO2、PM10、PM2.5);涉及 VOCs 的园区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至少包含 57 种 PAMS物质)。
选测项目: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TO15)等。
3.建设方式
工业园区监测点位为市级事权。各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建设要求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并组织做好辖区内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园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监测站点建设、监测、运维管理等工作。
4.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基于园区的源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设置园区站(园区内,可设置于区内重点企业厂界)、边界站(园区边界)和周边站(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有代表性的人口集中区)等三类代表性自动监测站。在点位布设时,根据园区类型、区域面积、污染特征、气象因素等条件,在重点工业园区的上下风向和(或)中心区域开展空 气质 量监 测。10km2以下 每个 工业 园区 设置 2 个站 点、10-100km2 每个工业园区设置 3 个站点、超过 100km2 工业园区可增加设置站点。
5.建设要求
站房建设、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附录 A、《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 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监测,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对生产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的企业,要在其周边开展三氟甲烷(HFC-23)自行监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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