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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8日起施行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1-12-22 10:53

来源:生态环境部

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提出,重点排污单位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7年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来看,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 10 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 2 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需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热电联产,固体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有行业人士指出,首先,《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信息公开的进一步强化。2015年时,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工作要点》的一大亮点是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部署,部署包括大气、水等环保信息的公开,从环评、执法、公众参与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划。按照国家采购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如果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必须信息公开。对于信息公开,我国近年来一直在推进,本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则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系统化。

其次,该《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是和国际慢慢接轨的表现,类似早前的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现在国外及香港上市公司定期发的ESG(环保、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尤其在我国提出“3060”目标的背景下,业界正研究借鉴国外ESG的做法,国外不披露ESG信息或ESG表现不佳的企业,将很难再进入知名投资机构的预投资企业名录,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值、投资者关系。因此,《管理办法》的发布对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应该也是一种促进。因为在环保上有负面记录可能会影响其市场融资。

第三,信息公开将会倒逼重点排污单位(包括环保公司及产废单位)都重视环保问题,进一步促进很多环保问题的解决。例如,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化后必须披露污染物的具体去向等规定有助于解决污水厂后端污泥处置不到位、不知所踪等问题。

此外,在“3060”背景下,我国“碳排放”基数的理清也很关键。《管理办法》中将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纳入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之一,也将进一步促进“碳排放”基数的理清,支撑“双碳”目标的更好落地。

全文如下: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2月11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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