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不符合标准的洁净煤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劣质煤,严厉打击散煤非法经营行为。

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强城乡电网建设,提高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多渠道拓展气源,提高天然气应用比例。推广农村沼气、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生物质气等新型能源。调整供热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供热占比。鼓励分布式光伏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以上,完成省下达削减煤炭消费目标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重点能耗行业节能改造,积极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建筑节能。

调整供热结构。开发供热新技术,大力推广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形成以大型热电厂为主,多种清洁能源形式为辅,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城乡供热格局。推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将工业企业纳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确难实现的工业园区实行“以大代小”“一园一炉”,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四)助力打造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加快物流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线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全面推广新能源物流配送车以及新能源物流园区作业车辆等。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域内物流配送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以上汽车。火电、钢铁、煤炭、焦化等行业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新能源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以上;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

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持续加快步行/自行车绿道、自行车高速路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慢行交通道路指引。推进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新能源化,鼓励使用新能源渣土车。

(五)推进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持续完善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传统水源相结合的供水工程体系。合理安排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增强水资源保障能力,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依托南水北调水和引黄水,合理利用当地水和再生水,保障区域用水需求。调整用水结构,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强力推进工业和生活节水,逐步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加强循环用水,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推广应用节水措施。

治理地下水超采。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其他水源的利用,加强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以深层地下水超采区为重点,持续落实“节、引、调、补、蓄、管”等综合措施,通过地表水节水灌溉、地下水高效节水灌溉、农村生活水源置换、林业节水等工程,逐步实现采补平衡。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和涵养,有条件的浅层地下水漏斗区探索实施地下水回灌补源,提高地下水调蓄能力。逐步实现全市地下水开采动态平衡,使全市地下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用足用好南水北调水和朱庄水库等水库水,保障正常供水目标后,沿七里河、大沙河、泜河等进行生态补水,提高地下水水位。

强化土地资源节约利用。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将水土光热条件好、地形坡度小、耕作便利度高的未利用地作为耕地后备资源。同时,采用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方式补充耕地。按照补改结合原则,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要求,优先要求各县(市、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自身无法实现的,以易地补充耕地方式落实。

加快构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逐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稳步推进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循环利用,实行分类利用、源头就地利用、末端综合利用等多种利用方式资源化处置。提高再生利用技术水平,加大对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形成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参与、资源市场配置合理的固体废物利用体系。

大力推进工矿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依托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完善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系统,提高固体废物利用技术与水平。积极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提高工业企业内部再利用固体废物水平,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量。积极推进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尾矿(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弃料及其他类大宗固体废物为重点,拓展资源化利用途径。推进固体废物消纳场建设。

四、共建共享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强化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一)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筑牢“双区”生态安全屏障。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加快优化建设太行山麓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加强太行山山体生态保育与治理,加强山前丘陵区域生态建设与修复,提高生态资源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区内开发规模和强度,充分发挥山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大陆泽生态涵养区。恢复大陆泽湿地环境,加强水面修复、蓄水增容,建设防洪保护区、安全区,提升防洪排涝能力,维护区域安全。

完善多廊道生态网络。依托山前平原蓝绿生态资源,完善近郊楔形绿地和城市开放空间,构建以生态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城市公园和滨河沿路生态带为主体的环城公园体系,打通城市通风走廊,改善城市密集区风热环境,缓解中心城区热岛效应,初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提升大气自净能力。在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突出邢台市地域和流域特色,发挥优势,主动作为,重点打造“牛尾河—顺水河—北澧河—滏阳河”河流生态廊道和“老漳河—滏东排河”清水走廊。

(二)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

优化调整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大对三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鹊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大陆泽国家湿地公园、南宫湖省级湿地公园、内丘卧龙湖省级湿地公园和前南峪国家森林自然公园、内丘杏峪省级森林自然公园、清河快活林省级森林自然公园、峡沟省级森林公园、邢台省级森林自然公园、老爷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的生态保护力度。加强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栖息地保护。构建促进物种迁徙、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和适宜生存的生态环境。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25年,建成除风景名胜区之外的自然保护地13个。

(三)加强生态建设和保育修复。

持续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继续深入实施太行山绿化等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坚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坚持乔灌草结合、封飞造并举,科学恢复林草植被。采取封山育林、植树种草等措施,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等可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实施复绿。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6.5%。

开展矿山修复推进尾矿库复绿。严格控制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禁止开发未通过论证的矿产地。促进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到2025年,全市处于生产状态的大中型固体矿山达到绿色标准。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矿山环境和综合治理责任。

加快湿地生态恢复。加强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应急预警系统,开展生态补水、植被恢复、鸟类栖息地恢复和“扩湿增绿”等工程,持续扩大湿地面积。加强重要湿地和自然湿地保护与修复,恢复湿地植被和生态功能,提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以保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鸟类及其栖息地为目标,严禁无序占用、开发湿地,避免湿地开垦、放牧、农业经营等活动对湿地的影响。加强大陆泽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恢复大陆泽及相关河段(牛尾河、七里河—顺水河、沙河—南澧河、沙洺河、留垒河、北澧河)河漫滩自然湿地功能,修复和重建动植物栖息地,重现大陆泽自然湿地风貌。加大鹊山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力度,推进卧龙湖省级湿地公园建设。湿地和上游河流周边村庄加强生态保护,严禁挖砂、采砂,保护河道和岸坡,减少人为破坏。加强湿地周围野生动植物保护,禁止随意捕获野生生物。到2025年,全市湿地保有量达到35.1万亩。

(四)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方案》,细化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

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推进全市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评估、监测体系。积极申请国家项目资金,开展三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物种多样性本底调查等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借助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提升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严控外来水生物种入侵,维护重要湿地水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性、原真性。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应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明确评价方式、内容、程序,提出应对策略。结合全市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每5年发布1次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到2025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0%,陆地生态系统类型有效保护率达到国家要求。

(五)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建设。

构建森林防火体系。加强各类防火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逐步形成完善的森林防火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对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以生物阻隔带为主建设林火阻隔系统。加强森林防火水源地建设,充分利用地区河流、湖泊、水库、小溪、沼泽、池塘等水源的分布情况,构建天然与人工修建相结合的森林防火水源地。

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管理能力。加强卫星图像资源和信息共享,建设集卫星遥感、高山瞭望、视频监控、飞机巡航和地面巡护的立体林火预警监测系统,构建集综合通信系统、综合管控系统、综合指挥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为一体的森林防火信息化体系,森林草原火灾管理实现数字化、动态化、实时化、智能化,提升森林火险预警、火情实时监测能力。

(六)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示范创建引领带动作用,切实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培养一批生态基础好、具有地域特色、实效突出的典型县(市、区),探索“两山”转化的制度实践和行动实践。

五、系统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品质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提升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严控生态环境风险,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一)全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控。

编制完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期限,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重点解决工业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化石燃料、交通运输结构偏公路等结构性污染问题,严格落实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

2.实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

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切实强化结构减排,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推进燃煤电厂、钢铁、焦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铸造等工业行业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和砖瓦窑治理。深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源头控制,推行低(无)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源头替代,重点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规范工程设计,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率。推行加油站夏季高温时段错时装卸油,提倡城市主城区和县城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错时作业。加强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污染协同防治,推动重点工业行业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市重点工程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减少1.05万吨和0.35万吨。

3.强化交通领域污染治理。

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完善在用车辆监管体系,全面规范社会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行管理。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发动机排放状况、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监督检查,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以上,落实京津冀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严格落实用车企业和物流企业治污责任,督促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自2022年12月1日起,新增或更新的560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加快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调整完善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建设,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机械新能源比例达到100%,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非道路移动机械零排放或近零排放。

区域信息共享。完善机动车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配合省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对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进行共享,配合省做好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4.实施面源污染防治攻坚。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作业模式,加强城乡结合部道路维修,完成各县(市、区)乡村道路维修、黄土路硬化工作,加大村镇道路保洁力度。按照“硬化到位、绿化到位、种植结构调整到位、管理到位”要求,强化裸露地表整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确保扬尘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停产整治,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加大对各种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业企业贮存的各类易扬尘物料密闭管理,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完成大型煤炭、物流堆场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流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加强农业面源大气污染控制,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强化农业氨排放管控,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大气氨减排。

(二)着力推动水环境系统治理。

1.全面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建立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明确水质目标,实行达标管理。持续开展规范化建设,巩固提升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在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划定基础上,推进“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及标识牌设立。持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严防反弹。

以傍河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建立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防范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提升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维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加强监测,防范上游来水对水库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强化源头水污染综合治理。

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落实排污单位治污责任。结合水功能区要求,确定禁止设置排污区域和限制设置排污区域,优化排污口设置布局。明确新增入河排污口审批、上报、验收流程,严格新增入河排污口审批,确保符合相应水功能区和排放标准要求,并做好合法入河排污口台账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巡河排查,及时封堵非法入河排污口。

持续提高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深入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加强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加快乡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建城区推行雨污分流排水系统,老旧城区逐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开展黑臭水体点源、面源排查整治,坚决防止产生黑臭水体。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对农副食品加工、化工、印染、制革、制药等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新设立和升级的工业园区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园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全面排查农村黑臭水体,明确任务台账。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制定治理方案,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生态绿化等综合措施开展全面整治。强化动态管理,加强已消除黑臭水体的整治效果跟踪评估。因地制宜建立村庄排水、污水处理系统,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

强化农业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现代化生态循环农业,深入实施农业清洁化生产。通过技术物资补贴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和项目带动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种植主体综合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肥药减量技术与模式。到2025年,农药化肥使用量稳定保持零增长。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逐步提高废旧农膜回收率和秸秆综合利用率。

坚持“属地管理、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原则,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主要措施,进一步提升废弃物处理设施装备水平,以就近就地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3.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2022年完成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在此基础上,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分区划分。按照省安排部署,督促“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落实地下水污染源预防责任。

4.推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重污染河流(段)环境治理攻坚。建立以四级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流域水污染物源清单,科学合理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编制“一河一策”水体达标方案,明确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严格落实“河长制”。修订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细则,构建统一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区划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在重点河流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强化河流污染源头治理。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治理、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等工作,确保污染负荷大幅削减。到2025年,河流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主干河道正常来水年份实现全线有水;国省考断面水质均值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

5.保障重点河段生态用水。

科学确定重点河段生态需水流量,提出主要河道内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湖泊湿地适宜生态水位要求,并制定生态需水保障方案。实行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到2025年,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提升。建立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和预警制度。

6.修复河湖水生态系统。

以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水环境修复水平为主线,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滨岸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实施河湖连通工程,构建“多水统筹、库河相联、丰枯相济、排灌结合、城乡一体”的现代水网体系。加快完善南水北调县级配套工程,争取国家支持扩大生态用水规模,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加强水域岸线动态监测和巡查,严格水域岸线空间、功能与资源管控,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现代水网体系,主要水系连通等资源配置工程基本完善,河湖生态环境和重要生态目标需水基本保障,河湖生态空间得到有效恢复。

(三)全面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1.深化农用地环境状况调查。

继续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优化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评价,动态更新优先保护类耕地、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分成果,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水平。

2.源头防控土壤环境安全风险。

加强重点企业、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规范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工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例行开展年度土壤监测,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建立土壤污染风险预警体系和在产企业风险管控技术体系。

3.推进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和安全利用。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完善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严格管控类耕地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或必要的治理修复等措施,切断或阻隔污染物对食用农产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须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受污染耕地以安全利用为原则,优先采取农艺调控、轮作间作、低累积品种替代等措施,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确保到2025年,在全市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的基础上,深入推进风险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

依法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保护,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坏,确保全市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5.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坚持预防与治理同步推进。以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为核心,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全部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环境监管。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政府对确需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精准施策。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理,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每年制定风险管控计划,采取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污染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按照年度计划实施风险管控。到2025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保持100%。

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对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推动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持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

(四)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加强区域环境应急协同响应能力。在跨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加强区域联动,强化联合监测、隐患排查、交叉执法和信息互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持续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制度,提高基础环境监测分析能力,提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测预警水平。

完善区域环境应急预案。全面深入开展全市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各类重大环境风险源识别、评估、监控、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强化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涉及环境风险物质装卸运输的尾矿库、加油站加气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涉危涉重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风险单位,必须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常态化组织演练和培训。

提升区域环境应急能力水平。结合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完善全市环境风险企业信息库,落实应急预案更新、核查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情况信息报告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针对环境风险企业、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重点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对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单位的环境监测,提高余氯、生物毒性等特征指标的监测能力,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在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周边,建设监控预警设施及研判预警平台,提高水和大气环境应急监测预警能力。

六、持续深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

牢固树立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整体性、协调性和多元化的区域合作,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步伐,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协同支撑能力。

(一)加强协同保护制度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共建共享体制建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完成省下达任务。落实重大政策协调实施、共搭区域合作平台、共商区域协同机制,协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协同,加强排放标准、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的区域对接。

(二)强化多领域协同治理和保护。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继续执行统一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深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化管理。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深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预警机制建设。实施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持续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有效遏制臭氧污染加重趋势。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协同推进区域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

强化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落实省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要求,按照省统一安排,参与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与执法、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执法互督互查和京津冀机动车污染治理联动、联合执法。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应急监测装备水平。

加强区域生态环境统一监测和信息共享。加强大气颗粒物组分及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域的大气、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试点,加强土壤和地下水风险地块等监测点位布设。完善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网络,联合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配合省完善区域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应用平台,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以“三线一单”中管控清单作为具体区域、园区和单元项目准入的重要支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及落实等方面的作用。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推动、牵头协调调度本规划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强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的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推进机制,设立专班或者明确专门机构,专门负责本规划的推动落实。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合力。

(二)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培育和壮大环保产业,增强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的科技支撑能力。重点开展PM2.5、臭氧协同治理、温室气体减排、生态修复和区域全过程污染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投入环保资金,建立多效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并结合财力情况将环境保护资金列入预算,努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优惠措施,推进社会多元主体投资环境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境保护市场。加强环境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强化绩效评价,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正常运转,切实发挥效益。

(四)加强调度评估。加强规划实施调度和效果评估,定期调度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进展,2023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规划期结束后开展总结评估。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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