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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文支持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

时间:2022-03-25 10: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设区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绩效自评报告应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含资金执行和管理等情况分析、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设区市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分析,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自治区财政厅认真指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设区市有序开展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适时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分配相关资金时予以从严从紧考虑。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财政等各类检查、督察、通报发现的具体问题,将作为以后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各有关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防治资金尽早发挥效益。到期仍未使用形成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设区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于每月10日前按时将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并重点对本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防治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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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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