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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完成!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保障检查要求发布

时间:2022-04-18 10:06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国控城市点位对仪器供电电源宜配置具有待室温正常来电延迟功能,用于保护仪器设备,避免因室温异常、过压、欠压造成设备损坏。

4、应按照用电容量进行配置电线,接入空调、稳压器、机柜的电线线径不小于4mm²。采用的电线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有合格证件,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使用热镀锌制品;对有抗干扰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按要求采取抗干扰措施;线路要求走线美观,布线应加装线槽,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5、电气设计和安装建议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电缆线路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用电线路排查维修,如发现用电线路老化严重,应重新布设线路,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6、国控城市点位应安装独立开户电表。

(三)消防管理要求

1、国控城市点位应定期配备合格的自动消防装置。消防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参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相关要求。

2、自动灭火设备建议采用10kg以上单体式气体灭火装置,灭火装置要有明显标识,并确保在有效期范围内。

3、有条件的国控城市点位安装远程在线自动灭火装置。

(四)防雷管理要求

1、国控城市点位应配备防雷设施,包括站房防雷、设备防雷、电源防雷、网络防雷,防雷系统需委托专业公司设计安装,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参照《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098-2005)的相关要求,并提供有效期内的防雷检定报告。

2、对于依托在现有建筑物上的国控城市点位,如果现有建筑物防雷接地电阻小于4Ω,且仪器设备位于该建筑物避雷针保护范围内,无需单独配置站房防雷;否则,应单独配置站房防雷。

3、每年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防雷装置开展维护,维护后需委托法定技术机构对国控城市点位防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评估并出具检定报告。

(五)辅助设施要求

1、国控城市点位应设置符合规定的站点标识,并在站房及采样区域明显位置设置警示牌,禁止非运维人员进入。站点标识、警示牌制作要求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文件。

2、监测设备宜安装在机柜内,机柜必须满足稳定、牢固、可靠、不易倾倒的要求。为确保标气使用安全,应在站房内合理位置安装标气瓶固定装置。

3、为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行,需配置UPS和稳压电源,UPS电池组至少保障仪器设备运行4小时。

4、为确保站房内温湿度符合监测要求,需配置功率不低于1.5匹的冷暖式空调和除湿机。根据站房面积大小确定空调功率,空调必须具有来电自启动功能,空调出风口不能正对仪器和采样总管。站房内应安装带数字输出的温湿度仪。

5、站房内、外部要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内部至少安装2台监控探头摄像头,其中一台可以覆盖监测仪器,另一台应安装在进入站房门口上方位置,并具备人脸识别功能;采样区域应安装2台对射的摄像头,并可覆盖整个采样区域。视频监控所有摄像头应传输正常,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视频监控平台联网。视频监控系统硬盘录像机应至少能够储存一个月视频资料,并具有回放及区域入侵报警功能。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执行。

四、其他

因国控城市点位现有站房普遍使用时间较长,原则上地方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国控城市点位基础保障检查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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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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