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13:32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三、提升固定源环境监管效能
(一)加强对固定源的监管执法。
加强对固定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将其作为污染天气应对重点管控对象、监督性监测及其他相关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将其列为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量对氮氧化物排放较大的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推动实际排放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数据统一,对存在未持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严格查处,并按要求将处罚信息推送“信用广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二)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巡查。
结合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强化对固定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规范性,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控数据比对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第三方运营的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等情况的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认真对照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等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用电(电能)、视频和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工况参数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深入挖掘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线索,组织开展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日常审核,重点加大对浓度长期无明显波动、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相关参数发生突变等异常数据的审核和检查力度,不断完善自动监控数据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移动源氮氧化物管理减排
(一)加强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货车环保监管。
落实《关于加强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货车环保监管的通知》(粤环办〔2022〕20号)的工作要求,坚持“车、油、路、企”统筹,推动典型行业重点用车企业落实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强化遥感监测、OBD远程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运用,提升精准管控水平,切实推进典型行业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货车污染减排。
(二)强化在用车达标排放监管。
加强对营运柴油车保有量达到20辆以上的用车大户的达标监管,按照《广东省用车大户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达到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开展入户检查。加强对带SCR装置柴油货车车用尿素添加情况的检查,增加对柴油货车油箱内油品、尿素罐内车用尿素质量的抽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
(三)加强新生产车辆达标检查。
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
(四)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
加强对本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加强工程机械的登记编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工程机械油品质量和排放状况的专项抽检抽测。
五、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和帮扶力度
(一)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推进氮氧化物减排。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市级项目库建设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1〕246号)的要求,积极谋划大气治理项目,重点谋划工业炉窑综合整治、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生物质锅炉淘汰等项目,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玻璃行业提标改造等项目,补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单独申报进入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较小且分散的项目鼓励以区域连片实施整治打包申报。
(二)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
加强指导帮扶,大力宣贯氮氧化物减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柴油货车重点用车企业和用车大户按照规范添加车用尿素,确保车辆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指导涉工业炉窑企业强化氮氧化物减排,严格按照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效果对涉工业炉窑企业进行分级管控,指导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强化人员管理、巩固行业自律,不断提升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持续污染防治水平。
该文件自2022年6月15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7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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