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0 10:00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5月1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请于2022年5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关于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工作,激励各地市有效利用财政相关资金,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切实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5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 020-87532485 罗文旺 020-87532051
附件:
1.关于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核算细则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9日
关于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聚焦细颗粒(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为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更好发挥省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省财政给予补贴。省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
二、补贴原则
省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十四五”期间治理减排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补贴(简称“事后补贴”)。鼓励相关企业尽早开展并完成工程减排措施,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地级以上市,省专项资金分配给予适当倾斜。
三、补贴标准
根据地级以上市经济发展状况,省补贴标准分两个档次(见下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市适用第一档次,肇庆及粤东西北城市适用第二档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上述标准发放省补贴资金。鼓励第一档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财力安排配套资金,在省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参考第二档省补贴标准进行配套。
四、省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省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拨付至市级财政,补贴政策期结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清算。
(一)预拨资金的申请。2022至2025年每年10月上旬前,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预估本地区当年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提出下一年补贴资金预拨申请,附相关表格(格式可参考附件1、2),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
(二)省补贴资金拨付给地级以上市。每年11月上旬前,省生态环境厅将审核后的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当年12月底前,省财政厅据各地上报的资金需求计划预拨下一年度补贴资金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三)企业减排量审核认定。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核算细则审核企业的NOx和VOCs减排量,减排量应以企业实际排放状况进行核算认定。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减排量审核认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应将认定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本市财政局。上一年度企业减排量核算和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1月底前完成。
(四)地级以上市拨付资金给企业。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的认定结果以及本通知补贴标准,于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将相关文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以及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五)省补贴资金清算。2026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汇总本地区“十四五”期间工程减排补贴资金情况,填写补贴资金汇总表和结算清单(详见附件1、2),提出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清算资金,多退少补。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省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辖区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规范保存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核算有关资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至相关企业。
(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NOx和VOCs减排量核算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会同财政厅对补贴资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年度工程减排任务完成不理想、经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突出的城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视情收回年度部分补贴资金,压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对于当年工程减排超额完成的城市,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给予弥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能力建设资金给予重点倾斜。
附件:
1.202×年××市NOx与VOCs减排量及补贴金额汇总表
2.202×年××市NOx与VOCs减排量及补贴金额结算清单
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核算程序(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十四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量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我省重点工程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核定工作,推动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减排量核定的治理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工业锅炉和炉窑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并取得NOx和(或)VOCs减排量。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不予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除外)。
2.开展提标改造或超低排放改造的NOx治理项目,NOx达标治理改造项目不予支持。
3.珠三角地区VOCs治理项目,全面完成《广东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中的“要求类”治理任务并开展了“推荐类”治理任务;其他地区VOCs治理项目,全面完成《广东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中的“要求类”治理任务。
二、企业申报
1.完成治理项目及实施效果监测(检测)
企业完成治理项目并确保相关设施稳定运行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治理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监测(检测)。具体内容应包括:
(1)VOCs治理项目
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排放浓度、风量,采用焚烧类的末端治理设施的还需监测进、出口氧含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涉源头改造削减项目,还需检测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方法应采用符合国家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的测试方法。
(2)NOx治理项目
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排气筒NOx的排放浓度、风量、氧含量等参数。
2.污染物减排量核算
VOCs治理项目按照《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1〕92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规定的方法核算减排量,NOx治理项目按照《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1〕92号)的《重点工程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规定的方法并以实际排放情况核算减排量;按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治理项目的实施企业承担减排量核算与报告编制的主体责任,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3.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环保审批或备案文件(不需要环保审批、备案的企业由辖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
(4)治理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5)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6)项目实施结果监测(检测)报告。
(7)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①VOCs治理项目:
在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涉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台账及对应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或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活性炭等治理设施耗材更换及转移统计;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② NOx治理项目:
在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燃料使用类型和使用量;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4.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应在治理项目完成后半年内(2021年至2022年6月之间完成的治理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向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减排量核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初审
各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治理项目减排量核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初审工作是指对企业减排量核定申请的资格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1)资格性审核,核实治理项目是否满足减排量核定的申请条件,资料性审查未通过的,应退回申请。
(2)完整性审核,核实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减排量核算报告是否按照报告格式要求完成。完整性审核未通过的,应通知企业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汇总上季度通过初审的企业及其申请资料,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治理项目污染物减排量核查核实
(1)治理项目核查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自行核算的治理项目NOx和VOCs减排量进行核查核实、认定。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确保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
(2)认定结果公示
认定结果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示。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复核。
(3)治理项目污染物减排量的定期抽查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针对各地市污染物减排量核算、核查核查情况的抽查监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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