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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05 11:05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清责任、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焦化产能整合转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焦化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各企业应按照本方案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建设、运行,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安全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三)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焦化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

(四)严格监测评估。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和监测监控超低排放完成情况开展评估监测,并形成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评估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备案的企业,检查发现达不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相关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新实施差别电价。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

附件:

1.有组织超低排放指标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

3.监测监控安装及生产控制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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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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