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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印发: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

时间:2022-07-14 09:59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明显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显著提升,城 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两横三纵”城镇化 战略格局全面形成,城市群承载人口和经济的能力明显增强,重点都市圈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轨道上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基本建成。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有序疏解, 大中城市功能品质进一步提升,小城市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城镇开发边界全面划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950 万亩以内,城市内涝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深入推进,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高到 87.5%,城 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超过 43%。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城市治理体系基本建立,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 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配套政策体系,提高农业转移人口 市民化质量。

  (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 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 口 300 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 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至 500 万的 I 型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 500 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 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 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各城市因地 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 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户籍登记和迁 移便利度。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 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 套政策。

  (七)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 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的机制,稳步提高非户籍常住人 口在流入地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和水平,推动城镇基本 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省级政府依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细化完善并定期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按照常住人口规 模和服务半径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 务教育和住房保障等的实际享有水平,探索实施电子居住证改革。

  (八)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技能素质。聚焦智能制造、信 息技术、医疗照护、家政、养老托育等用工矛盾突出的行业和网 约配送、直播销售等新业态,持续大规模开展面向新生代农民工 等的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支持职业技能 培训线上平台建设。探索通过社保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发放电 子培训券。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招生规模,探索通 过技能水平测试等对农民工进行学历教育学分认定。提高职业院 校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的契合度,加快培育“双师型”教师队伍。

  (九)强化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保障。保障随迁子女在流 入地受教育权利,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 育保障范围。根据人口流动实际调整人口流入流出地区教师编制 定额,加大人口集中流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供给。逐步将农 业转移人口纳入流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惠性学 前教育保障范围。

  (十)巩固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参保覆盖率。推进全民 参保计划,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稳步推进基本养老保 险全国统筹。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动省级统筹。推进 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新就 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逐步放开放宽居民在常住地 或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强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落实企业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 区有序推进居住证持有人在常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强化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 场竞争的就业机制,逐步消除性别、户籍、身份等各类影响平等 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强化劳 务派遣用工监管,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劳动用 工指导,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欠薪治 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引导法律援助 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保待遇、工伤赔偿等法 律援助服务。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过程中对外来人口、本地人口一视同仁。引导农民工参加群团组织,开展工会、共青团、妇 联关爱帮扶农民工及随迁家属活动。

  (十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健全中央和省 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建立财政、发改、公安等 部门工作协同机制,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对吸纳跨省域、跨 市域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支持。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 转移支付中非户籍常住人口因素权重。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城市倾斜,中央财政在安排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地 区给予适当支持,省级政府制定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各级国土空 间规划编制修订充分考虑人口规模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 量,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人口集中流 入地区优先保障义务教育校舍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四、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

  提升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水平,促进大中 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疏密有致、分工协作、功能完善 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十三)分类推动城市群发展。增强城市群人口经济承载能 力,建立健全多层次常态化协调推进机制,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动 力源和增长极。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重大战略,加快打造世界一流城市群。 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显著提升经济实力和国际影 响力。实施长江中游、北部湾等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推动山东半岛、粤闽浙沿海、中原、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发展。引 导哈长、辽中南、山西中部、黔中、滇中、呼包鄂榆、兰州—西 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城市群稳步发展。构筑城市间生态和 安全屏障,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城镇体系,形成多中心、 多层级、多节点的网络型城市群结构。加强城市群对周边欠发达 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 业城市等特殊类型地区发展的辐射带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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