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3 11: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5号),统筹推进广西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广西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广西编制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5号),统筹推进广西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广西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凝心聚力建设美丽广西、健康广西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识别高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实施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部署,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久久为功,一体推进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坚持强化保障、多元共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环境管理制度与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多元协同共治。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清单物质与一批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的环境信息调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完成广西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治理清单;针对3—5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并形成试点示范;建立健全广西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体系。
1.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并加强与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组建成立广西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开展化工、制浆造纸、汽车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等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包括国家重点清单物质的基本信息调查,对高产(用)量、高关注、分散式用途及国家清单物质进行详细信息调查。在2023年底前完成2—3个重点行业的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和第一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完成3—5个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及国家重点清单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4.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实施广西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结合自治区产业结构分布特征,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广西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以国家重点清单物质以及区内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与风险筛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定并动态更新广西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研究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适时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研究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监督执法。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情况的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检查,严格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对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宣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依法实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或排放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并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严格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落实国家抗菌药物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广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与耐药监测评价,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底前,全区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兽用抗菌药物凭兽医处方销售比例明显提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大力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科学用药,开展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示范推广工作,2025年底前,全区农药使用量减少1个百分点。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构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全面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处理主体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3.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及排污许可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化工、汽车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开展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发等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增强广西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推动设立广西新污染物研究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广西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全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落实国家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关任务,发挥履约积极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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