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5 10:01
来源:山东环境
近日,山东省公布了山东省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优化执法方式领域),本文将公布案例中的3起涉气案件进行整理,3起案例总计罚款125.5万元,供大家阅读并引以为戒。
山东淄博某化工企业
超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走航检测发现,淄博市某化工企业下风向区域频繁出现高值,结合风向和典型污染物分析,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嫌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专案调查机制,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开展专案检查。经采样检测发现,该企业偏氯乙烯储罐呼吸口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超标119倍。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6.25万元。
案件启示
充分发挥高科技装备对执法工作的辅助作用,极大提高了现场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有利于环境违法行为精确发现,精准打击。
山东济宁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至1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网上巡查时发现,山东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中因玻璃窑炉蓄热室堵塞进行抢修将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烟气流量为0。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济宁市兖州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日用玻璃窑炉已停止进料处于保温状态,但窑炉仍有烟气产生。该企业利用玻璃窑炉的“停产”状态,通过操作闸板切换烟道的方式,在未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和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监控的情况下,使窑炉烟气直接通过废弃的排放口排放。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具有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环境执法模式,大幅提高了环境执法效率和监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山东滨州邹平三家家具厂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接到邹平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推送信息,显示5月8日下午、5月10日至12日,邹平金中意点位区域TVOC污染物浓度出现持续高值。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及区域进行了排查,发现邹平三家家具厂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过程中,水喷淋塔设施未运行。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上述三家家具厂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别责令三家家具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分别罚款4.25万元。
案件启示
通过利用卫星遥感、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邹平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系统,形成贯穿“空-天-地”的多层次立体监测体系,实现全天候、全时段监管,实现了精准、高效发现问题,最大程度提高了执法效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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