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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26 10:1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8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机制稳定高效运行,相关标准、政策进一步完善,在交通运输、农林水利设施、园区及物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盘活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基本形成。其中,2022年,启动一批全省试点项目,初步建立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标准政策体系,形成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台账;2023—2024年,盘活一批存量资产,化解一批存量债务,启动实施一批新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积极争取国家试点示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有效盘活全省重点领域存量资产,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把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这个政治使命、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新官理旧账,有效盘活重点领域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打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政策供给和制度设计,打通政策堵点,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降杠杆、防风险、扩投资。

——突出重点、工程化推进。聚焦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10个重点领域,分领域制定政策、建立项目台账,明确盘活标准、方式和目标。分地区推进实施,设定时间表、路线图,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

——改革驱动、场景化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摆脱传统思维和路径依赖,鼓励用改革思维和创新办法破解难题,大胆实践。创新盘活存量资产方式方法,优化工作路径,针对不同资产特点,一事一议,构建丰富的盘活存量资产场景。

——防范风险、规范化实施。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提升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统筹做好制度设计,确保程序规范、责任明确、依法实施。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机制稳定高效运行,相关标准、政策进一步完善,在交通运输、农林水利设施、园区及物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盘活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基本形成。其中,2022年,启动一批全省试点项目,初步建立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标准政策体系,形成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台账;2023—2024年,盘活一批存量资产,化解一批存量债务,启动实施一批新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积极争取国家试点示范。

二、重点领域

聚焦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行业领域,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着力化解风险,形成示范效应。

(一)交通运输领域。主要包括铁路、收费公路、运输机场、通用机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及综合交通枢纽等。(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农林水利设施领域。主要包括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畜牧场、水产养殖场等,具有一定收益的水库、水电站、灌区、供水工程、引调水工程等水利固定资产。(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能源领域。主要包括火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输油管线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市政设施领域。主要包括燃气、供暖、供水、排水管网及相关设施,地下管廊、城市停车场、老旧小区改造形成的基础设施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环境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污染源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以及资源循环和综合利用、节能减碳改造设施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园区及物流领域。主要包括各类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总部基地、科技、生态农业、文化创意等园区(基地)基础设施资产;仓储物流相关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配送货物及物流信息平台等。(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房地产领域。主要包括各类闲置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烂尾楼、学校非教育用途的闲置房产以及沈阳、大连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八)服务业领域。主要包括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农产品批发市场、文体设施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九)新型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的融合基础设施;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基础设施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省机关事务局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土地资源领域。主要包括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和闲置土地资产,以及低效用地土地资源,农村闲置宅基地、荒山、荒地等。(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主要盘活方式

根据重点领域存量资产特点和盘活条件,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做实做细做优盘活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

(一)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抓住REITs发行上市以及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的政策机遇,优化资产确权、股权流转、资产审查等流程,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开展基础设施REITs发行前期工作。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辽宁证监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社会资本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平台功能作用。积极推进国有产权交易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开展交易活动。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平台功能,探索推进产权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鼓励利用交易场所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功能作用。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提升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经营能力,拓宽处置手段,盘活问题资产。鼓励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加大信贷抵押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力度。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委托,通过提供市场化估值定价、方案设计、顾问咨询等技术支持,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以轻资产方式积极参与盘活信贷抵押资产。(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鼓励利用既有闲置建筑空间,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文体休闲、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鼓励金融信贷资金支持盘活低效用地,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发低效用地。在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老港区搬迁或功能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收回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资源并重新开发利用。支持优化港口客运场站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模式创新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ABS)、资产支持票据(ABN)、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等不同方式,盘活不同特点的存量资产。通过售后回租、债转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模式,对设备、债权以及相关资产进行盘活。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物业、交通枢纽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方式,拓宽收益来源,加强资产综合利用。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全面梳理重点领域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要结合本领域实际,组织盘点梳理符合盘活要求、具备盘活条件的资产,形成分领域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按成熟度和轻重缓急,分领域形成2022年首批拟盘活资产台账。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调整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做好跟踪调度和服务推进。(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9月底前完成首批台账,11月底前完成全省台账)

(二)分领域制定标准和政策。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要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对接,与相关管理咨询机构加强沟通,做好本行业领域盘活存量资产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结合辽宁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分领域制定工作标准、目标、路径、政策及措施,为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依据。发展改革、国资、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优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提出有力有效的支持政策。(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三)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产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各行业领域的标准、政策以及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区2022—2025年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分年度工作要点,重点推动地方政府债务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风险,提升投资能力。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要针对不同类型资产情况,精准施策,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压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着力解决企业单位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资产盘活进度,推进政策和项目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和2022年工作要点〕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一是保护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场准入,一视同仁,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回收资金管理,扩大有效投资。回收资金使用要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除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率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地区的“三保”支出外,要聚焦统筹发展和安全若干重大工程,谋划实施一批新项目,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有效投资的撬动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五)积极开展试点示范。设立省级盘活存量资产重点项目清单,对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服务支持。鼓励高速公路、产业园区等领域率先开展基础设施REITs盘活试点,在全省梳理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深化投融资模式创新,依法依规谋划推动全省示范项目,积极申报国家试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健全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省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各市要发挥主体作用,创新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本地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取得实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点领域,认真理顺产权关系,加快办理、补办相关产权登记。对前期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海用地、土地分宗等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二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三是相关部门制定可细化落实的奖励政策,在安排政府各类建设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较快地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和倾斜。四是支持新项目加快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用海、规划许可、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对年度省级重点项目在土地指标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在融资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五是吸引优质外部资源和社会资本,鼓励国际国内领先的基础设施专业运营管理企业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运营管理。六是通过资源配置等支持措施,探索基础设施项目外部收益内部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一是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要求的试点项目,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二是鼓励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三是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引导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和贷款利率优惠。(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强各类风险防控。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金融风险等。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加强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风险防控。防范基础设施项目运行风险,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依托专业机构力量培育和建立专业服务智库机构,加强政策宣贯解读和法治保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情况作为全省重大项目督查工作的一项内容,纳入省政府督查事项和重要绩效考核内容。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对列入国家试点或在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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