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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9-08 13:3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五)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和绿色发展意识显著增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等金句家喻户晓。人民群众对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保与民生需求的关系、环保与生活幸福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为新风尚,公众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升。

二、法律实施进展及成效

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效。

(一)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不断落实

落实法律第26条关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压实了政府主体责任。各地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普遍成立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责任清单,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江西、贵州、西藏等地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的刚性约束。

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第27条规定,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实施环境报告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浙江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环境报告制度,云南省将环境报告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和部门考核内容。落实法律第7条规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科技研发,环保技术总体水平大幅提升,为科学治污、科学修复提供了有力支撑。落实法律第8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将生态环保放在重要位置优先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生态环保相关资金20272亿元,年均增长5.12%,山西、湖南、广东、四川、宁夏等地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多地生态环保资金投入增幅高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各地各部门借助“六五”环境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营造保护生态环境良好氛围。

(二)依法推动经济社会

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法律第4条明确“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规定,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落实法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出台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福建、湖北、海南等地出台生态省建设规划,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落实法律第46条规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落实法律第40条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生产使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落实法律第21条要求,鼓励和支持各类环保产业发展,2021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8.4万亿元,年均增速10%以上。落实法律第36条规定,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比例超85%。

(三)生态环保配套法规不断健全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印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规,生态环境部在法律实施当年印发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配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制定环境污染犯罪、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等20余件司法解释,有力推动法律制度落实落细。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生态环保作为重点领域,加快立法步伐。天津市率先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规72件,占比近80%。不少地方出台一批解决实际问题的“小快灵”立法,吉林、黑龙江制定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依法保护好、利用好“耕地中的大熊猫”。河北制定白洋淀生态保护条例,内蒙古制定胡杨林保护条例。京津冀、长三角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云贵川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同时,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2018年到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相关决议,连续两年开展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督促各地修改814件、废止127件地方性法规,推动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或重新制定37件部门规章、456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司法解释以及1.1万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不断落实

落实法律第16条规定,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十三五”期间共制修订国家生态环境标准673项,增长幅度为历次最高。截至2021年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2243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01项。依法备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336项。落实法律第17条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完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基本完成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实现了从“考核谁、谁监测”向“谁考核、谁监测”的转变。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形成覆盖全国近2万家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网络。落实法律第20条规定,区域流域联合防治机制有序推进,全国23个省份建立12个涉危险废物的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或协议。落实法律第45条规定,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全国334.04万个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到2021年,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3万件,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落实法律第53、54条规定,生态环境部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信息,各地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方式,公众参与有序推进。落实法律第57条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听证等制度措施,河南、陕西、甘肃等地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十三五”以来全国接收群众举报326万多件。

(五)用法治力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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