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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稳经济配套措施》发布

时间:2022-10-20 11:08

来源: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0月10日,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稳经济配套措施》,通过落实环评特殊支持政策、建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有效助力经济稳进提质,助企纾困。详情如下: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稳经济配套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全面统筹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助力经济稳进提质,助企纾困,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措施。

一、优化审批政策措施

1.落实环评特殊支持政策。对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施差别化管理,持续落实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涉边项目、疫情期间“三类项目”及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环评支持政策,实施好环评文件降级、豁免和告知承诺审批制,促进项目落地。

2.落实生态环境管控政策。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为自治区重点项目前期方案论证提供技术咨询,优化布局、优选工艺,助推重点项目赢在“起跑点”。

3.提供精准服务。按照《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好全区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藏环函〔2022〕118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提前介入项目环评工作,提前梳理项目堵点难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落地选址关注问题、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注意事项、环评办理的程序规定等;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及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对位于相同县级行政区内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城镇基础设施类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4.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重大民生工程类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环评审批前公示(涉密除外)及告知承诺书的签订后,直接对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5.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带条件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审批情形的,对环境影响可接受、污染治理措施可行或规划待批复的建设项目,经识别虽然有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且暂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事项,在各级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已开展相关工作说明的情形下,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施并联审批,不互为前置,予以带条件审批。

6.优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对管理规范、经营期限内没有处罚记录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期实行直接审批。

二、优化环境监管政策措施

7.深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按照《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优化整合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帮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

8.推行自行组织重大变动界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情形,企业可自行组织认定,经技术论证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企业可按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企业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管理。

三、工作要求

9.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厅系统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服务稳增长放在更突出位置,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主动服务、主动对接、主动推送,积极与重点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会商研究破解难题,为企业应享快享尽享政策提供优质服务,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10.强化指导帮扶。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厅系统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工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注重帮扶检查实效,深入摸排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政策需求,加强告知、宣传和指导,助企纾困解难,支持帮扶企业实现平稳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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