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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被实名通报

时间:2022-11-09 16:12

来源:上海环境、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据上海环境、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期报道显示,日前上海、安徽共查获13起有关环境监测违法、环境监测机构伪造数据案件。

警示 | 上海4家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例一

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臭气浓度样品分析时,每个点位的样品仅进行第一个样品的分析,其他样品凭经验判断得出数据结果;夜间噪声现场监测时,用实验室所在地数据替代排污单位数据;对非甲烷总烃数据手工二次积分,替换实际数据。以上活动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7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姜智海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8号)。

案例二

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净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实验室内用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检测的分液漏斗、氰化物检测的蒸馏烧瓶、五日生化需氧量培养箱等均没有使用的痕迹,分析人员根据水样外观推断数据结果。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净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5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许礼君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6号)。

案例三

违法事实

经查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氰化物、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氨气、硫化氢等分析数据与分光光度计数据不一致,分析人员根据经验编造了数据结果。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1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高中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2号)。

案例四

违法事实

经查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非甲烷总烃在线手工比对数据异常,分析人员用其他样品进行分析并替换了实际样品,编造了数据结果。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3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施松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34号)。

安徽省公布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典型案例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一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的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公开8起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典型案例,并对淮南市、淮北市、蚌埠市、宣城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通报表扬。

案例一: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首次违法,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9日、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市中医院、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家医院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均由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分别为8月18日、8月27日。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证实8月18日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淮南市中医院外排废水采样以后,仅对部分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分析;8月27日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样人员未到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展现场采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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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21万元、4.48万元。

再次违法、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北四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今年一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2022年3月3日0时50分-3时4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样人员实际未到现场取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2万元、2万元。

案例二: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首次违法、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3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凤凰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2021年8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到现场采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3.6万元。

再次违法、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6月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淮化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2022年4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检测pH值的三组水样,采样时间分别为2022年4月27日11时40分、11时50分、12时00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证实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仅于4月27日12时26分采集一组水样,出具报告中的采样时间、检测数据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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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4万元、4.48万元。

案例三: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14时35分-17时30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采样人员仅于2月22日14时42分-15时55分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其他时段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案例四: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14时9分—15时5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3月11日14时14分离开采样平台,出具报告中14时14分—15时05分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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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报告时段的监测孔并无监测仪器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案例五: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宁国东方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13时05分—13时39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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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

案例六:安徽中科澄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无为市人民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中科澄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中科澄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对医院废水总排口采样、未对水质自动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5.84万元。

案例七: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以运维人员提前采集的水样替代比对水样,质控样比对未采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并伪造采样原始记录上的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废水流量检测,根据数采仪传输的流量、流速数据以及流量计的流量、液位数据进行估算,伪造废水流量人工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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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人员在废水排口提前采集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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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

案例八:安徽星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池州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池州东华蓝鼎水务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公司8月份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星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星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未对pH开展质控样比对,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采样人员未对安装在企业废水排口处的pH计进行操作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5万元、2万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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