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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2022年度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2-17 11:0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同一车辆7次超标“带病上路”,相关责任人被处两万元罚款;企业持证却不按证排污,多项污染物同时超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不但罚钱还被拘留,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了2022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影响一片的效果。

案例一: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2021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发现房山区某企业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经调查,该单位2021年8月18日至11月15日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为78.84%,不符合《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排污单位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应当达到90%以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2022年3月1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十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执法者说: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少数排污企业对在线数据的传输有效率不重视,以系统故障原因为借口拖延整改,反映出少数企业法律观念和主体责任意识薄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

2021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门头沟区某汽车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其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一款车型未在北京市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内。2022年12月3日,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二十一万五千五百七十五元。

执法者说: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没有纳入目录的车型,严禁在北京市场上销售。汽车经销商在采购汽车产品之前,应该核实产品是否在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内。企业应规范经营,切勿因小失大。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助力首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案例三:同一辆车一年内连续7次排放超标,相关负责人被处罚

2022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顺义区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车辆主要用于向北京市各商业网点运送货物。2021年这一年里,该单位车牌号为京MAW105的厢式货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受到7次罚款处罚。袁某负责车辆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二万元罚款。

执法者说:车辆超标,执法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的要求,但该企业非但没有彻底整改,屡罚屡超竟达7次,最终执法部门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袁某予以处罚,该案涉案金额为同类案件中历来最高。这也警示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用车大户尤其是企业负责人,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守法,小错不重视、不改正就会铸成大错,等待你的,也将是法律更严厉的惩处。

案例四: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看该单位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发现2022年4月2日至4月4日期间,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多项污染物超过了排污许可证废水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执法者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法排污。北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排放,严守达标底线。

案例五:物业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3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3月1日至3月4日期间,私自用水龙带连接塑料管将生活污水收集隔离池内污水排放至园区北侧树林土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朝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十八万元罚款,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本案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执法者说:这起案件中,排污企业利用暗管、渗坑等手段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似的恶意违法行为还包括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其主观恶意和客观危害都十分严重。针对这类恶意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领域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打出“组合拳”,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一系列严厉措施,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排污单位应依法规范排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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