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0:44
来源:扬州生态环境
今年以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共立案查处违法行为248件,涉及企业219家。其中涉气案件147件,占59.2%,是违法行为高发区。现按违法行为类型分批予以公布,第一批公布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的典型案件(附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一
江都区三家铸造企业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扬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3月5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三家铸造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考虑到铸造行业生产特殊性:通常为夜间生产。通过调阅配用电监控系统三家铸造企业的用电情况确定三家铸造企业存在黄色预警管控期间未按照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停产铸造生产线或铸造生产设备,从3月1日起均存在夜间铸造生产行为。三家铸造企业未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生产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6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三家铸造企业铸造项目供电设备进行断电实施查封,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扬环查(扣)字[2023] 4088号﹞、﹝扬环查(扣)字[2023] 4090号﹞、﹝扬环查(扣)字[2023] 4091号﹞。
案例二
江都区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4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两台中频炉未生产,但触摸有余温,经查该单位中频炉3月4日零点至上午八点处于运行状态,在此时间段扬州市处于大气黄色预警期间。查阅《扬州市江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清单要求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一台中频炉生产,该企业未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一台中频炉配电闸予以查封(扣押)。
案例三
广陵区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下午,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情况进行检查,该单位1条混凝土生产线在生产,经查阅该单位视频监控系统,记录显示该单位1号生产线3月5日早6:00-12:00,下午17:00-19:30分处于生产状态,而本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时间为2023年3月4日16时至2023年3月6日16时,《扬州市广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该单位所有混凝土生产线均停产,监控记录显示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依法对该企业的配电箱予以查封。
案例四
广陵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下午,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1条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在此时间段扬州市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扬州市广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止生产,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依法对该企业的用电平台予以查封。
案例五
仪征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根据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3年3月5日橙色预警期间电量不降反增及下降小10%的企业清单》,该单位2023年3月5日用电量29166.52kw.h比2023年2月1日至28日日均用电量19326.48kw.h增加51.02%。我局执法人员查阅该单位车间生产日报表,2023年3月5日3013磨机、3213磨机均在运行。2023年3月4日,仪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等级至橙色预警的通知》,自2023年3月4日16:00起升级仪征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查阅《仪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清单要求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两台球磨机生产,该企业未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两台球磨机予以查封(扣押)。
案例六
宝应某铸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仅包装车间在生产,电炉和抛丸机未生产。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该单位主要生产时间为夜间12点至凌晨8点,查阅《扬州市江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清单要求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生产。3月1日扬州市启动大气黄色预警期间,该企业未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控制电炉、抛丸机及粘土砂生产线的3号主变柜予以查封(扣押)。
案例七
宝应某管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2台中频炉、2台焙烧炉未生产,但触摸有余温,经调查询问,该单位 3 月 7 日 0 时至 7 时 2 台中频炉、2 台焙烧炉正常生产,在此时间段扬州市处于大气黄色预警期间。查阅《扬州市宝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清单要求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中频炉和焙烧炉,该企业未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2 台中频炉、2 台焙烧炉中控开关及配电闸予以查封(扣押)。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
1、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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