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10:38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问:企业在填报环境统计年报时被要求按照1/2检出限参与总量计算,废气污染物总量计算是否仍参考《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10.5中规定“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答:根据国家《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企业填报环境统计年报时选择通过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应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基112表),在该表填报说明中,无未检出污染物的核算方式。因此,废气监测报告中未检出的污染物可不纳入监测法核算中。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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