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09:39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5日、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因南通生态指挥调度中心预警提醒对海安某染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预警信息提示该单位成品定型废气排口西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现场调阅成品定型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备历史记录,发现3月4日12时,6日2时、3时、6时、7时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最大数值为83.96mg/m³,超过《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60mg/m³排放限值的0.399倍。
检查时还发现该单位印花蒸化废气排口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历史记录显示3月4日0时至5日上午9时状态显示为故障,该时段非甲烷总烃数据缺失,平台传输显示为0。成品定型西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操作日志历史记录显示:2月27日、28日,3月1日、2日、3日也有状态显示为故障的记录。2台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该单位未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未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行为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2023年5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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