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时间:2023-11-22 15: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11月16日,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供全国集中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与结算服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的其他交易产品。

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为主要交易方式

《规则》显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是指交易主体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申报中明确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格,对手方通过查看实时挂牌列表,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买入或卖出申报大厅摘牌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对手方按照交易主体申报时间依次摘牌完成交易。

大宗协议是指符合单个交易标的特定数量条件的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系统内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机构确认完成交易的方式。具体条件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单向竞价包括单向竞买和单向竞卖两种方式,是指报价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单向竞价成交规则,将交易标的出让给竞价成功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或是从竞价成功的单个或多个应价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

基准价为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通过挂牌协议方式成交所产生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以此类推。交易标的上市初始价格,由首个将该交易标的从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交易主体提出申报后确定。

周一至周五为交易日,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

据悉,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变动计量。

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

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交易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交易记录。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

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的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单向竞价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主体发送结算数据。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结算相关数据,包括交易产品和资金的出入情况、账户余量和余额等。

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视作认可结算结果。

禁止内幕交易,确定了交易纠纷解决方式

《规则》明确指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交易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单位调查或已被查处的,交易机构依法配合对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主体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交易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

交易主体之间因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业务产生交易争议和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主体申请交易机构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相关交易主体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