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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印发

时间:2024-01-23 11: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答: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产能完成改造。

 主要指标是,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mg/m³、30mg/m³、150mg/m³、100mg/m³、8mg/m³。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做到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清洁运输方面,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要采用新能源车辆替代。

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推进新改扩建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推动钢焦融合、兼并重组。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半焦(兰炭)企业转型升级方案。二是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推进VOCs全过程治理,加强清洁运输环节改造。三是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引导焦化产业链向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现有成熟减污降碳技术应用。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突出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和精细化管理转变,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加强企业运行管理、强化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问:《意见》实施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充分激发企业改造的内生动力。

 一是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二是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享受A级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研究制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搭建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问:《意见》实施后,预期会取得哪些成效?

答:《意见》改造任务目标全部实现后,预计将会带来较好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方面,预计水泥行业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焦化行业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大幅下降,有效推动水泥、焦化集中城市和区域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同时,通过积极鼓励企业更多采取原料替代、燃料替代、煤气回收、节能减污降碳改造、清洁运输改造等源头防控措施,推动两个行业和全社会碳排放量下降,产生显著的降碳效益。

社会效益方面,焦化行业改造后苯并芘、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大幅减少,水泥行业改造后粉尘排放大幅减少,将显著降低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

经济效益方面,超低排放改造能够带动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有效拉动社会投资形成新的绿色经济增长点。以超低排放为抓手,还能有效推动两个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意见》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为高质量推动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后续将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做好任务细化落实,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严格评价管理。出台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规范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同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

四是做好宣贯解读。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意见》相关要求,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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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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