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9 11:32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近日,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15天。
预警划分等级依然为三个等级,调整了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50微克/立方米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250微克/立方米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均值达到500”,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适用范围方面,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机制,修改为“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PM2.5污染过程,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适时开展区域联防联动,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气,科学评估应急减排方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市政办发〔2021〕9号)、《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21〕23号)、《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市字〔2023〕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PM2.5污染过程,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对因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管控。对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下级预案包括各区(县)、开发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1.5.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会商、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4)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应协调联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5)源头控制,差异管理。严格落实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的源头管控措施;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绩效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
(6)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第一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第二指挥长。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职责;领导组织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区域应急联动、督导检查、效果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络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西安城投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各自应急指挥体系,负责本区域、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预(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效果评估,并对其预(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1。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管领导兼任。
负责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配合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7日精准预测预报、5日分析评估、提前3天管控调度、每天全时段值守并至少1支队伍督导检查”的“75311”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对各区(县)、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组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负责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上报、监督和管理;提出应急响应工作的问责、奖惩意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专家咨询组、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及督导检查组4个工作组。
2.4.1 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方案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做好监测工作与数据处理分析工作;每日开展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信息。
会同专家咨询组完善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值守工作机制。常态化会商由预报预警组会同专家咨询组每周至少会商1次,对未来7天大气污染形势进行研判,并提出管控建议;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加密会商频次,每日开展一次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及时提出发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预警等建议,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见附件2),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分析全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反馈信息;对发生在其他区域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和各项技术材料。
承担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4.2 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咨询组,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研判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效果与年度应急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各项技术材料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响应责任与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区(县)、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涉气违法问题情况进行督导;非预警期间有计划地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制度建立、方案编制、应急演练等情况开展督导;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4.4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络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完善工作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涉气环境违法问题,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和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承担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预报预警组每日开展监测预报,会同专家咨询组开展会商研判,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调整和解除建议信息。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预测出现72小时及以上中度污染过程时,应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3 信息发布
3.3.1 发布原则
(1)主体责任: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升(降)级和解除等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或解除条件未能提前发布信息的,或收到省应急指挥部提示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和预报预警组进行紧急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发布。
(3)发布级别:原则上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测结果,按照预警分级规定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批准程序:发布红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降级或解除红色预警等通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降级或解除橙色预警等通知由市应急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预警的通知由市应急指挥部第二指挥长批准。
(5)发布程序: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收到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的会商报告单后,按批准程序报相应领导批准后及时发布,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6)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信息后,应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关中地区其他市(区)。
3.3.2 通知内容
(1)预警发布信息应包含预警发布等级、预警发布时间、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时间和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2)预警升(降)级发布信息应包含调整后的等级、预警升(降)级发布时间、调整应急响应时间和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3)预警解除发布信息应包含预警解除时间、终止应急响应等内容。
3.3.3 预警发布
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时,应启动发布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1)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预报预警组与专家咨询组按照会商结果,形成会商报告单,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发布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若遇特殊气象条件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且未能提前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进行紧急会商并形成会商单,启动发布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或提示信息时,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预测会商结果或实际情况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条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启动发布程序,发布预警信息;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预测会商结果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条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域预警级别,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备,同时直接发布预警信息。
3.3.4 预警升(降)级与预警解除
(1)预报预警组监测或预测到大气扩散条件没有改善,或空气质量指数将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条件时,应及时会同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判,形成会商报告单,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警升级发布程序,及时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2)预报预警组监测或预测到空气质量指数将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以下,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36小时以上时,应及时会同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判,形成会商报告单,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警降级或解除发布程序,及时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3)区域预警升(降)级与解除,按照生态环境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和各自的应急预案与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含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
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后,应在收到通知的3小时内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要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照执行。
4.3 应急响应措施确定原则
突出重点区域、高值区域,实施网格化管控,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达不到改善目标的,可进一步增大污染物减排比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可进行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1 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
4.3.2 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
各区(县)、开发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等级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分类实施、科学管控。
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应结合市场规律和季节特点,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各区(县)、开发区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4.3.3 加强面源污染源头管控
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统一纳入收集、运输、处理的闭环处理处置体系,聚焦一氧化碳高值区域,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在秋冬季,组织开展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存量清理行动。科学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限,大气扩散条件差、易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区,原则上应划定为禁售禁放区,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3.4 强化区域响应联防联控
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利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乡镇和重点区域,开展“点穴式”督导检查,通过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应急响应、联合执法等机制,不断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持续削减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聚焦市与市、县与县交界局部污染热点区域,科学制定“小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交界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增强“小区域”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预测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受市外污染明显影响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市(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4.4 应急响应措施类别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1 健康防护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其他慢性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的健康防护信息。
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建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的减排措施。
4.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污染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5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4.5.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城投、轨道集团等单位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②督导检查组和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和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③燃煤电厂在满足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降低煤电外输量。
④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燃煤电厂、洗煤厂、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Ⅳ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
②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③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及应急抢险抢修等设备、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
④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冒滴漏查处频次。
⑤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号),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止在绕城高速(含)以内区域通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矿山、砂石料场非法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工程的施工工地(含企业内堆场)停止涉土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地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
③保障类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施工区域百分百标准围挡、裸露黄土百分百覆盖、施工道路百分百硬化、渣土运输车辆百分百密闭拉运、施工现场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清洁、建筑物拆除百分百湿法作业)和“七个到位”(入口道路硬化到位、基坑坡道处理到位、冲洗设备安装到位、清运车辆密闭到位、拆除湿法作业到位、裸露地面覆盖到位、拆迁垃圾覆盖到位)。
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力度,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农作物秸秆、树叶、果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乡镇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4.5.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由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②严控煤电外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②燃煤电厂、洗煤厂、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及应急抢险抢修等设备、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修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4.4.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教育局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管理措施,特殊车辆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I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除特殊车辆外,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国Ⅴ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优化过境车辆绕行路线以及时间,强化绕行疏导。
②除特殊车辆外,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车、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③鼓励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及应急抢险抢修等设备、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
4.5 应急响应的升(降)级与终止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升(降)级与解除信息发布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同步终止应急响应,并同时停止实施各项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的升(降)级与终止的主体及程序和应急响应启动相同。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对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在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保障情况、效果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专家咨询组应对年度应急响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应急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和完善、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1)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除涉密企业或涉密信息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预警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期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形式
信息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政务新媒体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7.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7.1 监督督导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级职责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涉气企业限排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涉气施工作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7.2 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依法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3 奖惩与考核
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采取通报表彰、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方式给予鼓励。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成员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约谈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重点行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考核办法,纳入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年度考核。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报备与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修订完成的正式预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备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在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订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发布后,各区(县)、开发区应及时完成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其他成员单位及时完成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修订,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减排清单中包含的企业应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操作方案报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2 宣传培训
信息宣传组和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内容和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方)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本级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9.保障工作
9.1 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机制,专家咨询组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应对措施。
9.2 经费保障
市财政要落实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减排清单修编审核、企业绩效分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值守、预测预报、专家咨询与效果评估、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9.3 能力保障
持续完善预报预警模型、环境空气质量模拟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专职预报、评估人员;加强市级预报预警平台建设,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精度;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实现各级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总结评估工作质量。
9.4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9.5 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及时更新负责人、联络人通讯录,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9.6 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10.附则
10.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市政办函〔2020〕42号)同时废止。
10.3 预案适用范围
西咸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附录:名词解释
11.1 重污染天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本预案中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污染水平24小时及以上,或达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续36小时及以上,即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11.2 特殊车辆
(1)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国家发改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定义的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6)“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7)“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8)用于重大活动保障,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运营的执勤车辆。
11.3 企业绩效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A、B、C、D四个等级,或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
11.4 非道路移动机械
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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