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1 10:12
来源:中国大气网
4月3日,聚光科技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
警示函内容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0303刑初 61号),认定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聚科技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聚光科技时任董事长叶华俊、丁建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聚光科技、叶华俊、丁建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随后的4月7日,聚光科技再度公告披露,就上述行贿罪事件,深交所于4月6日给予聚光科技、云聚科技时任总经理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和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事源于去年。
2023年3月,聚光科技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聚公司”)收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诉讼事项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云聚公司涉嫌单位行贿。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云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云聚公司总经理叶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该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云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根据曲靖中院裁定书,曲靖中院受理该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讯问被告单位,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终结。
曲靖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上诉人云聚公司的总经理及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使三家公司顺利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现金人民币119万元,上诉人云聚公司及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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