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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4-04-12 11:15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三十)强化监管执法。提升大气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市、县两级全面配备便携式 VOCs 检测设备,设区市全面配备便携式氨检测设备,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等装备。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开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重型货车为重点,加强新生产、在用车辆的监督抽查和入户检查,提高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各环节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依法查处将非标油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制定本市行动计划,清单化、项目化组织实施。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美丽浙江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市县空气质量及排名情况。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按照分工协同推进,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实施专项行动。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依法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十二)加强政策引导。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针对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公示的钢铁企业,研究给予存量未缴差别化电价加价款适量减免办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环保设备更新、汽车以旧换新、老旧船舶与柴油货车更新等的中央、省市资金支持力度,落实水泥、生活垃圾焚烧超低排放改造和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新能源替代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绩效挂钩的绿色奖补机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对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较多且资金绩效明显的,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新能源混凝土、渣土运输车便利通行政策。

(三十三)加强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来源解析和防控对策研究。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开展船舶修造等行业涂装减量化装备、新能源货运船舶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开展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支撑。

(三十四)动员全民参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实施绿色采购、绿色工程。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倡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打造示范引领企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解读相关政策举措,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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