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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6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4-05-31 11:09

来源:财政部

(七)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

(八)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十)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十一)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

(十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十三)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

(十四)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五)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成时间,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本办法所称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足的,采购人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对研发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二)研发完成时间;

(三)响应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限额和首购费用。首购产品金额除创新产品本身的购买费用以外,还包括创新产品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四)各阶段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五)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六)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

(七)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八)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九)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的响应内容;

(十)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的研发方案,包括研发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其优势;可能出现的影响研发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研发团队组成、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研发进度安排和各阶段标志性成果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二)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三)研发完成时间;

(四)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及首购产品金额;

(五)研发竞争谈判的评审标准;

(六)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七)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八)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九)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十)研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用,也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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