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浙江省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及动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10:29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及动态管理的通知,申报对象包含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请各设区市(不含宁波)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审核。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工业园区、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5项。省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设区市按照《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以下简称《导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审核。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0项。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及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推进我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国家、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含开发区等工业类产业平台,下同)、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工作,并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的动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一)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请各设区市(不含宁波)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审核。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工业园区、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5项。

(二)省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设区市按照《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以下简称《导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审核。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0项。

(三)不在申报范围内的情况。已获评国家或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不再申报。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四)动态管理。请各地加强对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完善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定期报送机制,组织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每年填报动态管理表并进行审核,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盖章后报我厅。往年入选国家绿色制造名单但未认定省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直接纳入省绿色制造名单统一管理。对于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偷漏税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不符合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认定要求的,要及时上报我厅,我厅将从名单中予以剔除。

二、工作程序

(一)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工业园区、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并填写信息表;已入选的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按要求填报动态管理表。各设区市经信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行文推荐。申报及动态管理程序均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进行。

(二)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工业园区、工厂,对照《实施细则》《导则》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并上传评价报告;已入选的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按要求填报动态管理表。各设区市经信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征求当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联合行文推荐。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申报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由设区市经信局在线审核;绿色低碳工厂申报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由所在地两级经信局在线审核。申报及动态管理程序均在“浙企智造在线平台”进行,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及动态管理表均可在平台下载。

(三)省级评估确认。省经信厅按《实施细则》要求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对各市推荐的工业园区、工厂、供应链管理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审核动态管理名单,审核通过的省级名单将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纳入省绿色制造名单。经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的国家绿色制造推荐名单,由省经信厅按要求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其他要求

(一)各市推荐名额。综合考虑2023年度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入围情况及未入选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数量,确定各市(不含宁波)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名额;综合考虑2024年度市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目标任务及各地2023年度的申报入围情况,确定各市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名额(附件1)。

(二)时间节点。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省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审核意见经平台报送我厅;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函、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分别经平台报送我厅;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2024年度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及工厂名单电子版报送我厅。

联系人:绿色制造处 刘 松,0571-87058126;

省技创中心 许文龙,15384006412。


编辑:陈伟浩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