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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时间:2024-06-20 09:49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六、绩效等级的确认和公示

绩效评级遵循“短板原则”,参评企业需满足所申请等级所有差异化指标,方能评定相应等级。A级、B级、引领性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予以确认;C级、D级、非引领性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确认;参与省级评审但未通过的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级评审专家意见定级;有意向参与绩效分级的非重点行业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认定等级;新纳入绩效管理的企业,在完成评级认定前默认按照该行业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经省级评审和现场核查,各项差异化指标全部满足A级绩效水平的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A级企业进行认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钢铁、水泥熟料生产、独立焦化企业需完成所属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评估监测,方可被认定为A级企业。

非重点行业企业,可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评定为“地方A级、地方B级、地方C级、地方引领性”企业,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季度末梳理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信息,报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信息。

七、绩效分级企业日常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将已评级企业落实绩效差异化指标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同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差异化指标中提出更严格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将差异化指标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作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报警阈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抽取部分绩效先进等级企业,针对其落实绩效差异化指标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各市在日常监管中,可对绩效先进企业酌情减少检查频次。

八、绩效等级的变更

在检查、核查中发现纳入绩效管理企业未落实相应等级差异化指标的,应当予以降级。对纳入绩效管理企业因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应当降为该行业最低绩效等级,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参评更高绩效等级。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本辖区应被降级的企业名单、应降至等级、支撑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省厅进行确认。

九、严肃纪律问责

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参与绩效分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技术单位和专家团队,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要求,签订《廉洁守纪承诺书》,出现违反《技术指南》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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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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