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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指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保领域EOD项目

时间:2024-06-26 16:19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民间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的指引指南》。详情如下:

民间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的指引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壮大发展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特制定本指南。

01 适用对象

本指南适用于民间资本参与江苏省内采用EOD模式实施的项目。

本指南所称EOD模式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产业链延伸、组合开发、联合经营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增值反哺、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一体化实施、可持续运营,以生态环境治理提升关联产业经营收益,以产业增值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的创新性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项目实践,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

02 参与方式

EOD项目主体分为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或合资方式作为实施主体参与EOD项目。

组织主体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负责组织领导、项目谋划、统筹协调、督促推进、评估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探索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按照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项目落地实施、运维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约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

03 项目报批建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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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办理程序

(一)项目谋划

项目组织主体建立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主要包括,识别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选择对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支撑作用大、实施必要性强、工作基础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识别发展空间大、市场预期好、项目收益佳、反哺能力强的优势产业,确定关联产业;分析一体化实施的可行性。

(二)方案设计

项目组织主体开展项目资金平衡分析,优化调整项目边界与内容,开展实施方案市场测试,获取潜在或意向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等对项目的响应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EOD项目实施方案,并开展评估论证。根据省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EOD)试点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入库申报,纳入省级EOD试点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并择优向生态环境部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推荐。

(三)EOD项目实施主体确定

EOD项目实施主体应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1.办理事项

民营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竞争。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应成立EOD项目公司,确定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民营企业或其合资成立的EOD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须具备项目投资建设与运维经营能力,经营范围包括相关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经营内容,不得仅为工程建设单位、财务投资人等。

在依法依规确定EOD项目实施主体后,EOD项目组织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EOD项目合同。合同应重点约定项目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及责任、运营维护质量和标准、项目效果评估与监督管理方式、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条款等。合同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政府支出责任和融资担保等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事项。

2.具体经办单位:项目组织主体。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3〕22号)等。

(四)项目实施

1.办理事项

(1)项目前期工作

民营企业或其合资成立的EOD项目公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规定,开展EOD项目整体立项,推进项目资金筹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开工建设前期工作。

(2)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营

民营企业或其合资成立的EOD项目公司按照实施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与验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严禁资金挪用。优先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实现生态环境效益。加强生态环境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与关联产业经营等,确保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做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维经营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项目持续稳健运营。

2.具体经办单位:

(1)项目前期工作:具有对应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主管部门。

(2)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营:省生态环境厅及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3.政策依据: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3〕22号)等。

(五)评估监督

1.办理事项

项目建设期间,民营企业或其合资成立的EOD项目公司应加强项目评估,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效益目标难达标的情况,及时整改。严格廉洁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进展、评估结果等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具体经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及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3.政策依据:《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评估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4〕10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评估工作的通知(苏环便函〔2024〕636号)。

EOD项目有关事项咨询部门和咨询电话:省生态环境厅,025-58527220。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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