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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提醒:新标准实施后要注意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

时间:2024-07-02 09:28

来源:河源生态环境

日前,广东省河源市某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因超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限制要求排放非甲烷总烃(NMHC)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市局将标准中的重点注意事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整理汇总,提醒当地涉VOCs排放企业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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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6月1日联合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中规定:现有企业自2024年3月1日起,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等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即在本标准发布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1日起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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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标准发布实施前,我市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企业,其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均参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该标准未对非甲烷总烃(NMHC)作出规定。现有企业在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后,因缺乏对标准的认识和学习,极易忽略对非甲烷总烃(NMHC)的管控,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涉喷漆、注塑、涂布等工序且无行业性标准的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

(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学习,落实排放标准实施主体责任;

(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将非甲烷总烃(NMHC)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三)对未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采取必要的升级改造等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标准全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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